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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副局长“出来”了,谁该“进去”?

王刚桥 学者

何耘韬土地违法案,有违法行为,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今,违法事实并无变化,违法责任却凭空消失了,这岂非咄咄怪事?
廉江何耘韬案因其女“微博救父”而引发媒体关注、舆论热议。2005年,时任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的何耘韬因为执行政府指令,违规为某房地产开发商办理了土地登记审批。今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耘韬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但何的家属坚持为其喊冤,廉江市政府和湛江市国土局也在为何耘韬抱屈。
不知道是舆论影响了司法,还是权力影响了司法,何耘韬案“翻盘”了!据《信息时报》报道,在被关了45天后,何耘韬于5月25日取保候审,翌日廉江市检察院撤销诉讼。6月9日,何耘韬官复原职。
报道称,5月27日,廉江市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廉江市法院准许撤诉,并取消对何耘韬的取保候审。提起公诉是你,申请撤诉也是你,说“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究竟有何变化,也应向公众说个清楚。
近年来,最高检多次发文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如此热度的影响性诉讼,又是极具代表性的“官员迫于上级压力违法”,当地检察机关更应主动公开撤诉的具体事由,挽回司法公信。
但此案的真正问题还不在检察机关。对比之前的报道,何耘韬案的核心事实是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在未收齐土地出让金前,就违法给开发商签发了土地证。何耘韬虽多次提醒上级部门“此举违反规定”,廉江市政府还是出于招商引资等考虑,允许“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按照之前检方起诉书的说法,“在明知金都公司少缴土地出让金110余万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发证,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的重大经济损失,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行为,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今,违法事实并无变化,违法责任却凭空消失了,这岂非咄咄怪事?
先按下刑法不表,看《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对于执行违法命令的行为,要么由上级负责,要么由执行的官员负责,但决不会无责。而现在却事实上成了“有违法事实无责任承担”。这样的处理,让人不能不怀疑其“舆论危机公关”的成色,远大于依法处理的成色。何耘韬“出来”了,责任人又未“进去”,结局看似皆大欢喜。其实,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正在暗夜的角落里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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