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褚
同性恋那一期专题登出来后,我对两件事感到吃惊,第一件是居然支持吕丽萍的网友更多(仅就投票而言),第二件是很多网友反对同性恋行为的理由。
我注意到很多网友谴责同性恋行为,因为这是“不合乎自然”的,其实我们吃熟食就是不合乎自然的,大概夏天穿衣服也不是,合不合乎自然从来不是我们对道德的判断标准;另一种思维认为,同性恋行为不能繁殖后代,不批评同性恋就会扩散同性恋的“歪风邪气”,导致全社会生育率下降甚至“人类毁灭”,这种批评方式也很无聊,就好像去批评一个坐在船右边的人:“如果人人都像你一样坐在船右边,船不是就翻了吗?”
再重申一遍我对同性恋行为和同性恋者的基本看法: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是两个人(或者更多人)之间自己的事情,只要中间不涉及强奸,娈童等违法行为,社会和他人永远无权干涉。
但无权干涉,不等于无权评论,言论自由的意思,就是人有权就任何事情作出评论,哪怕是公认为错误的评论,或者构成“歧视”的言论。
“歧视性言论”在今天被视为极大的不妥,问题是,第一这是合法的,第二,歧视也是不可能消除的。有人歧视某个地区的人,有人歧视同性恋,还有人歧视胖子,歧视体校毕业生,歧视文科生等等,在市场经济下,歧视说白了就是偏好,只要不借助公权力伤害被歧视者,歧视者就可以并且已经为自己的歧视行为负责,比如一家it公司如果歧视同性恋他就可能招聘不到很多设计天才。不能因“正确”的名义伤害“自由”,这是我在专题中最想表达的内容。
同性恋在美国很多地区,确实是不能批评的,由于强大的社会压力,批评同性恋轻则丢饭碗,重则处以劳役,这根美国社会中无处不在的“政治正确”有关。而政治正确正这是6,70年代美国左派平权运动的后果之一。所谓平权运动,并不是要求平等权利的运动,而是对“弱势群体”要求特殊权利的运动,其用“补偿性正义”破坏程序正义,用结果平等破坏起点平等的特征一直受到争议。例如1996年11月,加州用公投的方式废除了包括教育、就业、政府招标等各方面的“平权法案”,1997年4月,这一公投结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不过今天一些“支持同性恋权利”的人仍然受“政治正确”的思维影响,认为特殊群体需要特殊权利,不过任何给特殊群体以特殊权利的行为,不管这个特殊群体有多么弱势,最终都会伤害到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法制基石。而且这种“特殊权利”一则容易形成反向歧视,二则有固化弱势群体身份的危险,就像美国给原住民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一样。
还有一些网友可能认为必须要对弱势群体有特殊的重视才能免于其被伤害,其实有人中伤同性恋可以告他诽谤罪,打同性恋可以告他伤害罪,并不是要立一个“伤害同性恋罪”才能保护同性恋者的利益,就像没有必要设立一个“伤害黑人罪”,“伤害胖子罪”一样,平等的法律才保护所有人,谁也不需要,也不能有额外的保护。
前段时间,一群爱狗人士将一辆运狗车堵在高速公路上,虽然这件事情的实质是吃牛肉的瞧不起吃狗肉的,但爱狗人士接受采访时却非常义正词严的说,吃狗肉是野蛮落后的表现,他们不能容忍。这与李银河教授说吕丽萍反同言论“击穿了道德底线”倒很有相似之处。其实吕丽萍批评同性恋是歧视,金马奖抵制吕丽萍同样也是(对“反同”的)歧视,歧视的性质都一样,比歧视更高尚的只能是爱,而不是另一种歧视,哪怕它更时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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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我个人对同性恋的态度,虽然这毫不主要,但介于网友在电话中强烈要求,我也愿意表态一下:作为一个基督徒,我当然认为同性恋行为是一种罪,但不忠于配偶和婚前性行为也是罪,心里面犯了奸淫的同样是有罪。尤其是作为一个媒体工作人员,“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我的罪一点也不比任何一个人轻,因为他人的罪而自矜自大,是非常可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