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介绍这起案子时,用了“援助交际”(简称为“援交”)这个来自日本的词汇,并表示,一些女孩家境并不差,出卖青春只是因为爱慕虚荣,喜欢购物、享乐,而手头缺少零花钱。所以,不少评论都直斥这些女孩拜金、堕落。
这些女中学生会面临怎样的命运?这背后又有着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呢?
近日,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对警方破获的一起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分校、普通高中等9所学校。
“不少涉案女生为零花钱主动卖淫、介绍卖淫,嫖客形成了固定‘圈子’,形似日本社会的所谓‘援助交际’”。4日,办案检察官披露了这起特大案件的始末。
卖淫及介绍卖淫获利数千
小文与娜娜是从小玩到大的邻居,而萍萍则是小文的同学。娜娜由于家庭变故,中途辍学后,一直在社会上游荡。
从2009年底开始,这3名均未满18周岁的少女,通过网络QQ、电话联系等方式,相互介绍或介绍其他少女与多名嫖客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和介绍费。
2010年初,萍萍曾两次介绍小文和她的好友小敏卖淫,每次收取300元介绍费。此后,小文开始自己或和朋友一起介绍其他少女卖淫,并收取介绍费。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小文和小敏帮助女孩小蒋,用网名“雯雯”的化名,上网向“好友”发布消息,问“需不需要介绍小姑娘玩玩”。她们用这样的方式联系嫖客,并约好碰头旅店。小蒋当晚找到嫖客的房间卖淫,而小文和萍萍则收取400元的介绍费。2010年11月至今年1月,小文曾3次单独介绍、一次与萍萍共同介绍一名姓费的女孩卖淫,共计获得介绍费2000余元。2010年10月,她与娜娜、萍萍一起多次介绍女孩小华卖淫,获得介绍费逾千元。
2010年初的一个晚上,小文打电话给小敏,说是萍萍给她联系了一个客户,叫小敏一起陪同。两人来到杨浦区的一家宾馆,一起走进了房间。客人说:“两个小姑娘都蛮好看的,都要了。”于是小文打电话给萍萍,确认交易成功。随后,小文和小敏就在房间里先后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敏拿到1400元,并让小文转交给萍萍15%的好处费。
受腐朽文化影响主动招嫖
还有4名未成年女生在被小文等人介绍、引诱参与卖淫后,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反而介绍同学、朋友参与其中,并从中收取介绍费。未成年学生之间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卖淫和介绍卖淫的圈子,个别学生甚至强迫自己的同学从事性交易。
“一些少女深受日本、台湾等地腐朽文化影响,其行为呈现出所谓‘援助交际’的雏形,即在校少女为获得金钱而与男性约会,从事色情活动。”案件承办人、闸北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韩孔林介绍说,参与卖淫的这些女孩既有中专、职校、技校等“三校生”,也有普通高中的学生,她们对于钱色交易没有羞耻感。
有的女孩甚至一缺钱就主动“约会”嫖客,变成了“主动招嫖”。与此同时,该案中的嫖客也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圈子”。
检察机关发现,涉案的7名嫖客都是相互熟识的。据萍萍、小文等供述,自己联系的嫖客是对方相互之间介绍,有多名嫖客通过QQ向萍萍寻找未成年人。
溺爱或粗暴对待致教育缺位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未成年少女都是上海本地户籍,家庭条件都不错,但出于对金钱的贪慕,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这起卖淫案件充分折射出家庭、学校和社会道德教育的缺位。”办案检察官韩孔林认为,这中间首先是家庭教育缺位。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涉案学生中有1人父母离异,1人为领养子女,4人母亲为“外来媳”,3人的父母对她们经常谩骂或过分溺爱。“监护人和子女缺乏沟通,过分溺爱或者粗暴对待,都是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导致家庭教育缺位,使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而误入歧途。”
其次是学校德育教育薄弱。办案人员发现,一些学校单纯注重学习成绩,德育工作存在走过场现象。特别是中专、职校、技校等“三校”,学生学习成绩本来就较差,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更是放任自流。对于学生的思想动态、课外生活和交友交际,校方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心。
快捷连锁酒店
登记很不严格
在本案中,未成年学生卖淫地点多为莫泰168、如家、锦江之星等快捷连锁酒店。此类宾旅馆场所在管理方面有严重漏洞。
据涉案人员供述,卖淫少女与客人入住和退房时间较短,而一些快捷酒店入住登记很不严格,甚至允许入住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针对未成年少女多次与年长男性入住等异常情况,酒店方面均未记录并及时通知警方。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卖淫嫖娼行为。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认为,当前一些宾旅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公共道德和法律,应引起关注。如果宾旅馆对于未成年女子与成年男子登记开房间,甚至多次与不同男子登记入住的情况稍加留意,及时反映情况,就能有效遏制类似情况的发生。他建议,要加强对社会营业场所的常态监管和依法惩戒,形成社会层面的共同监督。
目前的法律在“援交”问题上还是空白
上海20名少女组团介绍卖淫案经媒体报道引发热议,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他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中国留存至今的恶劣‘买处’风气与少男少女性心理教育缺失”,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则提醒,对于嫖宿未满14周岁的少女,可按嫖宿幼女罪论处。
上海20女生为零花钱相互介绍卖淫
近日,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对警方破获的一起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分校、普通高中等9所学校。
其中一些女中学生多受日本、台湾等地腐朽文化影响,其行为呈现出所谓“援助交际”的雏形,即在校少女为获得金钱而与男性约会,从事色情活动,而她们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有更多的零用钱,可以购买奢侈品、更换数码产品等等。
她们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介绍朋友或者同学从事这样的性交易,从而组成一个固定的“卖淫圈子”,同时,检察机关发现,涉及此案的7名嫖客是相互认识的,也构成一个固定的圈子。而据涉案的少女供述,经常有一些男人,在QQ上向她们寻找未成年人,欲进行性交易。
专家:性心理教育缺失导致少女盲目性开放
“这些少女在性观念上是相当地愚昧。”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教授说道,“她们根本不懂得文明的、美好的性。”
他将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归结为“对青春期少年性心理教育的缺失”。“性是一种权利,天生而有之,但是我们的父母和老师却从来不引导,只知道视其为洪水猛兽。孩子们只能自己去探索,而她们在探索过程中,发现性居然是一种商品,可以买卖,而且价格不菲,为了满足购买衣服或者奢侈品的欲望,她们便开始这种盲目的性开放。”
再者,皮艺军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恶劣的“买处”风气也是罪魁祸首之一。“‘买处’是中国古代一种非常恶劣的风气,而且现在依然存在。有些嫖客并不满足与成年女性的性交易,于是就将目标对准少女,通常出价很高。他们的这种需要无形中打开了少女卖淫的‘市场’,使越来越多的女孩子或被介绍或被强迫进入这个行业。”
他认为目前家庭和学校如果能正确引导青春期孩子的性心理,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案件的再发生。
律师:嫖宿未满14岁少女构成犯罪
此案中那些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男性是否应该追究刑责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
他认为在此案件中,与两名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应当以“嫖宿幼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出于自愿,依然构成嫖宿幼女罪,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对与14-18岁少女进行性交易的男性,目前则尚无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严惩,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资料: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管是日本、香港,还是台湾地区都对“援交”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其中又以台湾地区最为严苛,全面打击“援交”,保护未成年人。而从立法上看,也不止是追究刑责这么简单,还包括一系列的救济措施,甚至还会惩戒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让他们接受相关教育。
台湾相关的立法最早颁布于1995年8月11 日,被称为《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主要是针对“雏妓”现象制定的,为被迫卖淫的儿童少年提供预防、救援和安置的福利性服务。其中包含网络管理条例,禁止18岁以下儿童青少年在网上散播交友信息,否则将被拘留,警方视具体情形给与惩罚。而卖淫的儿童青少年不会被追究刑责,但是必须要接受两年的特殊教育,“买春者”跟16-18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也会被追究刑责,会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于2008年12月进行了一次修订,增加了岛内中小学每学年应办理少年儿童性交易防制教育课程。另外,条例规定,“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或有从事性交易之虞者,当地主管单位得令其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的人接受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亲职教育辅导,违反规定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增加了对媒体、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制,只要违反都会处以数目巨大的罚金。
从上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在青少年的性交易(还不止“援交”)这个问题上显得还是太过仁慈并且也太不全面。当然,不管是香港还是台湾,法律还会和社会公益并行,对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父母提供援助乃至强制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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