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原告徐某(继父), 男,1964年,无业。
被告陈某(继女),女,1987年。
原告徐某诉称,其与被告生母与2000年结婚,被告时年15岁,随母一起与原告共同生活。2008年被告工作、2009年10月被告结婚。期间,原告对被告尽到了父亲的责任,双方关系尚可。
2009年12月,被告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无奈只能同被告母亲调解离婚。离婚之后的中秋节,被告为了其女儿办户口的事来看原告,双方意见分歧。村里、派出所都调解过,但都不能达成协议。
后来原告得知,其与被告母亲之所以离婚,是因为被告为了能让其母亲独立分得原告村里拆迁而享有的人均面积补贴,而怂恿被告母亲与原告离婚。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与被告母亲现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且原、被告也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起矛盾纷争。原、被告的继父女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不宜再以父母关系共存于家庭,以免造成家庭不和谐。现在原告自愿放弃以后要求被告抚养的权利。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继父女权利义务关系。
被告陈某辩称,继父与生母结婚时她年仅13周岁。母亲和继父离婚之后,她未在继父身上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所得到的所有经济利益,均是享受村民待遇。继父与母亲离婚是因为继父殴打母亲(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她与继父的感情是不错的,从未因家庭琐事起矛盾,继父的诉讼让她很寒心,估计是继父受到了别人怂恿。母亲和继父离婚之后,她与丈夫在2011年中秋节去看望继父,但被继父的亲生女儿骂了出来了。现在她想把自己女儿的户口落在继父户下,继父本人是同意的,但继父的亲生女儿不同意。她怕与继父的亲生女儿见面会起冲突,都打电话与继父联系,但继父都不接听。继父女之间的关系还是可以的,毕竟继父也抚养了她,因此不同意解除继父女关系。
法院经查:原、被告系继父女关系。原告与被告母亲于2000年登记结婚后,被告随母亲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家庭关系尚可。2009年12月,经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母亲自愿离婚。嗣后,原、被告为被告女儿户口落户问题意见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11月,被告母亲和被告向江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299475元。后法院判决原告支付给被告母亲和被告房屋拆迁补偿款、各项拆迁奖励款共计105390.5元。
本院认为,家庭关系的和谐相处,需各家庭成员共同努力,特别是继父女之间,更应互相尊重、爱护、理解。是否同意解除原、被告的继父女关系应根据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及双方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原告因与被告母亲结婚而与被告形成了继父女关系,原告与被告母亲及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对被告尽到了抚养义务,双方关系尚可。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后,原、被告的关系逐渐淡漠,并常为被告女儿户口的落户问题产生家庭矛盾,期间虽经各方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原、被告的感情隔阂,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被告母亲与原告离婚后,起诉要求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被告这一行为虽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之举,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加速了原、被告关系的恶化,特别是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也即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矛盾尖锐,对抗激烈,直至原告连续两次被法院拘留,终致原、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作为继父,其已完成了对被告的抚养义务,现在原告作为继父女关系的权利人,其自愿放弃日后要求被告赡养的义务,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继父女关系,表明已不愿意再与被告保持继父女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影响被告的合法权益,可予支持。
正准备判决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找到了法官强烈要求调解,遂制作了调解书:解除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的继父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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