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前天发布修订后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一切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教唆犯罪的不良信息,可采取措施在传播环节予以“阻断”。
中国将对互联网服务商,特别是微博等热门新媒体的用户发布信息实施更严格的管理。官方前天发布修订后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一切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散布谣言,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教唆犯罪的不良信息,可采取措施在传播环节予以“阻断”。
要求互联网执法更具透明度
“办法”也提出规范官方的互联网执法,要求互联网执法更具透明度。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应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
这份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办法”,将成为官方对互联网实行管理的法规依据。从公布之日起,“办法”将向公众征求意见一个月。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办法”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7月6日前,登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等官方网站,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等发表。
中国官方现行的互联网管理办法于2000年实施。北京有关人士介绍,12年前实行的互联网管理办法没有考虑到微博、飞信等网络技术发展给信息传播带来的巨大影响。新的网络传播方式在给人们互联互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使各类谣言、诈骗、用户资料泄露、色情传播等违法和不良行为更加难以监控,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下是拟作的修订:
■要求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规定从事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或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否则将由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的,将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撤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中国比特网昨天发表文章,呼吁互联网公司和广大网民,积极地行使起自己的权利,为这一“办法”谏言献策。
文章说,以往时常听到一些互联网公司大佬,以及业界人士抱怨,称互联网法律法规不健全,互联网领域很多情况和纠纷没有可以依据的条例。
此次,如果各位互联网人士不积极为修订草案谏言,他日若再欲纠纷,恐无脸面再称条例不够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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