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宜兰一名李姓男子前年底与张姓女子幽会时,被妻子捉奸在床,但两人均否认有奸淫行为,妻子持丈夫当时全裸且性器官勃起录影光碟控告两人通奸,但检方认为勃起不能证明有通奸行为,全案裁定不起诉处分;李妻不服声请再议,但检方重新侦查后,昨仍以同一理由做出不起诉处分。
正宫破门爆拉扯
检察官指,通奸系以两性生殖器官是否接合为准,仅凭裸体及性器官勃起,不能证明李男与张女生殖器官有接合之性交奸淫行为。律师李秋铭说,通奸须有事实证据,少了生殖器官结合的有力证据,也要有体液、擦拭过卫生纸等佐证,否则难成立。
检方调查,从事餐饮业的李男(五十四岁)与张姓女股东(四十八岁)暗通款曲,前年十二月一日清晨四时,李妻找友人到张女住处捉奸。李妻确认李、张两人在屋内后,立即破门、报警,还当场与丈夫、张女发生肢体冲突。
陪同捉奸的友人证称,当时进屋就见三人互相拉扯,李男当时全裸,张女则穿着长版T恤、未穿裤子,不久警方也到场搜证。事后李妻持警方搜证录影带,控告丈夫与张女涉嫌妨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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