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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豪党总部爆炸案 主犯判刑35年

刑事法庭24日判处携带炸弹袭击泰自豪党总部案第一被告阿​​聂有期徒刑35年,罪名是非法持有炸药、以及在未经许可情况下将炸药带入市区并引起爆炸。

刑事法庭昨天对2010年6月分在泰自豪党党部前爆炸案进行宣判,6名被告分别为阿聂、德察蓬、甘蓬、郭猜、哇丽莎丽雅、素里亚。检方指控6被告非法持有炸药、在未经批准情况下非法将炸药带入市区,并引起爆炸,爆炸导致泰自豪党党部以及附近民众房屋受损。 6名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刑法第4、38、74、221、222、218、371条。此外,第一被告阿​​聂在爆炸事件中双眼被炸瞎。

在审理过程中,第一被告阿​​聂对检方指控没有提出异议,但另外5名被告则拒绝认罪。所以法院决定进行分开判决,第一被告阿​​聂非法持有炸药获罪有期徒刑10年,罚款100铢,非法将炸药带入市区获罪终生监禁。考虑到被告认罪态度较好给予减刑,最后判处被告阿聂有期徒刑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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