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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挪用过桥资金案 牵出政府融资平台套钱游戏

浙江挪用过桥资金案 牵出政府融资平台套钱游戏

政府融资平台缺钱,希望从银行贷款,并与建筑公司达成默契,以项目开发的名义,从银行获得大额资金。这样的套路秘密运作N年后,却因建筑公司将贷出的资金挪作他用未能及时收回而事发。

近日,浙江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挪用公款案,将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新昌县金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城公司”)与绍兴银行等金融机构“合谋”的细节曝光。值得注意的是,受该事件影响,城投公司原董事长吕某仁、金城公司总经理章品某等被以挪用公款罪起诉,而牵涉的银行并未受到影响,相关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执行。

政府融资平台的套钱游戏

记者采访相关方及查阅大量案卷梳理出相关业务开展过程:2015年4月,城投公司从绍兴银行获得3亿元授信贷款,其中1.5亿是信托贷款,另外1.5亿元是绍兴银行的资金贷款。至2015年5月,信托贷款全部下放,资金贷款发放1.13亿。

由于双方合作较好,在城投公司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2015年9月,绍兴银行与城投公司以该县一个“垃圾填埋场项目”进行融资,额度为4000万元。

依照银监会有关要求,对政府项目融资贷款必须有施工单位,而对于银行的操作要求是,这笔贷款放款后,必须有一个建设单位来流转。

据绍兴银行新昌支行行长助理张某回忆,授信前,城投公司已经确定金城公司为项目资金流转公司。城投公司提供的贷款材料里,包括一份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上记载的施工单位为金城公司。“我们并不清楚项目的实际施工方是否为该建筑公司。”张某说,至于这个建设单位真实与否,银行不做审核。

章品某回忆,城投公司为了从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要求,这些贷款资金一定要支付给建设单位,所以银行在贷款授信时要求城投公司一定要提供跟建设单位的建设合同,贷款也要马上转到建设单位。

于是,城投公司找到金城公司,作为其虚假的建设单位,帮助前者从银行获得贷款,贷款的资金并不是真的支付给建设公司,只是从建设单位的账号上过一下,马上就还给前者。

章品某证实上述做法。在具体程序上,首先城投公司与金城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建设合同,凭这份虚假的合同以及城投公司提供的相关抵押物作担保,城投公司向银行获得贷款授信,之后,银行分笔将贷款放下来。

2015年9月30日下午两点,绍兴银行向城投公司打款4000万元,当天,该笔贷款按要求由城投公司转入金城公司账户中。

贷款被流转公司挪用

这并非城投公司与金城公司的第一次“流转”。此前,双方已经合作多次。

章品某承认,按照要求,这笔贷款只能是专款专用,不可以挪作他用。城投公司会计黄女士陈述,在资金转到金城公司后不久,她曾催促金城公司尽快转回,但后者工作人员称在外面无法完成。黄立即向吕某仁汇报,吕让她长假结束后催告此事。

不过,长假期间,金城公司将趴在账上的巨额资金进行了频繁使用。

按照金城公司的陈述,这笔钱办了三件事:第一是付给某个人89万元工程材料费;第二是将其中2000万元,分别转入两个个人的工商银行账户中,帮助工商银行客户经理完成存款任务;第三是购买1700万元理财产品,这也是完成金城公司在工商银行的任务。8天后,这笔1700万元的资金赎回,还获利8570元。

材料显示,金城公司虽然利用长假使用上述资金进行频繁操作,但未造成严重影响。不过,长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金城公司帮助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还了2150万元的贷款。这笔支出直接引发了麻烦,并导致问题出现。

按照章品某的设想,还贷是纾解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他们以为能在半个多月的时间里,“还旧贷新”续上资金链,但意外出现,“贷新”未获成功。

10月8日,城投公司再次催促。“公司安排财务人员盯着,即使当天转不回,也要求次日转回。”黄女士说。

金城公司只得向吕某仁请求宽延数日。吕某仁称,因为贷款需要金城公司帮助,鉴于过去关系不错,他对此表示同意,但强调要保证资金安全,尽快将资金收回。

10月16日、22日、23日,金城公司公司凑足2000万元,转到城投公司。案卷材料显示,2015年11月底,在金城公司挪用且无法归还剩余2000万元的情况下,吕某仁向其主管单位新昌县建设局局长汇报,并向上级领导汇报,由此事发。

城投公司老总被究责银行无恙

随后,城投公司以金城公司非法侵占为由,向新昌县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而吕某仁表示,城投公司、金城公司、绍兴银行等曾就此事寻求解决方案,但始终未果。

在此期间,金城公司筹集了730万元,还给了城投公司。而最后的1270万元拖延近两年,直到案发后的2017年8月底完成支付。

2017年7月,新昌县监察委对吕某仁进行留置调查,9月12日吕被批捕。9月28日被移交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起诉书指控,吕某仁在2014年8月到2015年10月期间,利用担任城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擅自决定,3次将本单位公款共计5000余万元出借给金城公司使用,并收取了中华香烟、仁和天下香烟共30条等财物,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吕被控存在其他受贿情形,被求处受贿罪。

吕某仁的辩护律师指出,吕某仁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一,城投公司、金城公司与绍兴银行的这种贷款行为,在吕某仁出任董事长前即存在多年,贷款资金由城投公司流转到金城公司账户,并非吕个人决定,是贷款流程具有合法性的基本条件。城投公司也是依照惯例执行,是为新昌县城市建设资金需要而采取的变相处理。

其二,贷款资金由城投公司账户进入金城公司账户后,吕对此资金并无控制权。而金城公司动用该资金进行其他操作,导致资金无法收回,吕对后者也无约束力。

据了解,在庭审过程中,吕某仁对受贿的供述当庭翻供。该案尚未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获得的另一份起诉书显示,章品某也被检方以挪用公款罪起诉,此案尚未开庭。而天眼查显示,金城公司为民营企业,章为民营企业主,并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章称,金城公司帮助城投公司过账的贷款主要有3笔,分别为杭州银行的2亿元贷款、宁波银行的1.1亿元贷款和绍兴银行的3亿元贷款。

另据悉,导致案发的绍兴银行对城投公司的贷款时间为5年,至案发时,该笔贷款还未到期,尚未归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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