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為泰黨代理黨魁偕同為泰黨領袖舉行新聞發佈會表態反對政府利用臨時憲法第44條款修改政黨條例。
為泰黨領袖認為,1.2017年憲法已經通過全國表決,修改相關法律條款的事情,應屬於國家立法議院的權力範圍,政府的行動或將觸犯憲法。
2.國家維和委員會的法令或將使正常的法定程式全部失效。
3.是侵犯政黨權利的行為。
4.這樣的措施是為給支持國家維和委員會的政治勢力進入政界,支持國家維和委員會主席繼續執政。
有可能是要清除舊政黨,樹立新政黨。
5.該法令或將授權給國家維和委員會幹預政黨內部的活動。
6.該法令存在延遲全國大選時間的嫌疑,因為在限定的時間內政黨將可能完成規定的政治活動,由此成為國家維和委員會推遲全國大選的藉口。
為泰黨領袖提出要求,國家維和委員會應取消所頒佈的57/2557號及2/2558號法令。
為泰党將向憲法法庭提起控訴,這是作為普通公民最後的依靠,已經沒有其他出路。
而且這不會影響全國大選的時間。
12月27 號,為泰黨中堅由衛洛員警中將、乃乍都隆、乃眨篤侖、乃啥榪、乃坡欽聯合發佈聲明,反對維安團首長2560年第53 號命令增修政黨法,認為頒佈維安團首長上述命令,違憲並且不合法,隨心所欲用權、不尊重、不執行憲法,還破壞政黨制與黨員的自由權利,使黨員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為組建支持維安團及其首長繼續掌權的政黨開路;
維安團首長既然當了總理這個政治職位,出來頒佈上述命令就視為爭奪政治優勢,這就違背廉政公德,因此請維安團取消上述命令,取消成為頒佈上述命令之依據—–維安團2557年第57 號公告、為維安團首長2558年第3 號命令;
12月 27 號,為泰黨法務組乃冷格萊,向憲法法庭投訴,請其裁決維安團首長頒佈2560年第53 號命令是否違憲;
此外還請憲法法庭下令上述命令失效或是猶如不曾有過此命令;
為泰黨法務組認為上述命令違反憲法第45 條,此條嚴禁非黨人士來命令政黨;還違反憲法第77條,因維安團上述命令沒有事先聽取黨員的意見;
在民主黨黨魁、副魁方面也對此作了表態;如在阿披實黨魁方面表示:民主黨法務隊正考慮此事,認為如違憲就會向憲法法庭投訴;如不違反就不投訴,估計下周就會明確此事;本黨對於此命令是否能能解決政黨問題都不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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