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来自全国多个省市的部分失独家庭,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国家卫计委没有依法建立各项保障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将独生子女家庭置于公共政策的风险中而不顾,并请求判令对失独家庭给予经济补偿。
5月13日,参与起诉的失独家庭收到法院寄来的“不予立案”裁定书。这份裁定书显示,经审查,本案所诉事项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所诉请求属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予立案。
5月14日,记者多次致电北京一中院,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复。北京法院“12368”人工语音诉讼服务平台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没有立案的信息”。
来自辽宁的失独母亲姜丽说,递交起诉状正值新版《行政诉讼法》5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他们希望通过合法渠道争取失独家庭的应有权利。
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5月4日告诉记者,尚未收到失独家庭起诉国家卫计委的消息,但他表示,不管是组织还是公民,只要是合理合法的维权都应鼓励。
姜丽说,他们不服北京一中院的裁定,正在准备上诉,也会考虑、通过全国人大的渠道寻求帮助。
进入2000年以后,第一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又不幸失去孩子的家庭浮现,失独群体进入公共视野。
早在2007年,国家就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额度的扶助金。2014年新规实施后,又将扶助金标准提高到城市340元,农村170元。
2008年,姜丽的独女因车祸去世。此后,她先后向国家信访局递交信访材料,向原国家计生委递交了赔偿申请。
2014年8月11日,姜丽和其他失独父母准备起诉国家卫计委。但是北京一中院据最高法2005年的一份司法解释,未受理此案。
姜丽称,此次起诉的事由,是国家卫计委未能履行保障失独父母生育的基本权利。
起诉状认为,原告只生了一个孩子,已完全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当失去唯一的孩子,成为失独家庭的时候,这就超出了公民的法定计划生育义务范畴,转化为公民承担国家公共政策的风险,为国家公共利益做出牺牲,这一牺牲应由国家来保障和补偿。
姜丽认为,对不再具有生育能力的失独父母,国家只有进行行政补偿,才是履行其保障公民生育权利的合法之举,且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规定,“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依法由国家给予补偿。”
5月13日,在国家卫计委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司长王海东证实,最近一些失独家庭到国家卫计委提出一些诉求。
王海东表示,有一部分家庭由于疾病或者意外等原因,导致了独生子女残疾或者死亡,形成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这个群体,他们面临一些特殊困难,据我们了解主要在生活照料、大病治疗、养老保障、精神慰藉等几个方面面临突出困难和问题。
王海东强调,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体,我国在2008年全面实施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经济上的扶助。2008年以来,已两次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王海东称,这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一定会得到有效解决的。
ǚǚ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综合资讯 » 失独家庭起诉国家卫计委要求补偿,北京一中院裁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