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获政治解禁的前国会议长汪穆哈曼诺和菩金昨天(7日)分别指责宪法法庭,??认为宪庭下令国会暂缓修宪三读表决并没有约束力,并敦促宪庭主席哇讪必须遵照泰国的法律执行,而不是以翻译成英文的法规做为借口。两还呼吁国会坚持对宪法修正案进行三读表决。
菩金表示,经过研究及核查宪法规定,并参照泰国的传统可以证明,宪法法庭没有权力命令国会暂停表决,因为做出任何命令都必须在宪法中有明文规定才可以。宪法法庭做为三权分立机构之后,不能利用法庭的权力去干涉其他机构的事务,不过三大机构可以互相起到监督调查的作用。如果立法机构出台违宪的法律法规,并被闹到宪法法庭,??宪法法庭必须依照宪法规定受理审理。或者经过国会两院审议通过的条例,总理必须奏请皇上陛下御准,如果这时候有人向宪法法庭控诉条例违宪,那么总理就必须暂缓奏请皇上陛下御准。这些在宪法中都有明确的固定。
菩金表示,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必须接受国会和法院的监督,以确定政策是否合法。每个机构必须履行自身的职责,以起到平衡的作用。但是如果宪法法庭可以命令民会的话,也就可以命令上议院,或者命令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事实上三大机构都是以人民的名誉行使自身的权力。
至于国会是否必须履行宪法法庭的命令问题,宪法规定必须是法庭的裁决或判决才需要遵照执行,而做出裁决或判决也必须按照相关的程序来进行,包括至少有5名法官拿出各自的裁决文件,并向法官委员会通报。裁决文件要包括案件的由来、控诉的原因和真实情况,法律依据和充分的理由。所以宪法法庭对民会做出的命令不符合宪法规定。
汪穆哈曼诺表示,他担任国会议长时从来没有碰到这样的情况,这是首次遇到宪法法庭发函给国会议长和国会秘书长,要求暂缓对表决。他担心做为行使民主权力的国会收到其他机构的干预。民主制度下,三大机构在职权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否则的话将严重损害到民主制度。他个人认为宪法法庭对民会做出的命令是不正确的,如果民会遵照执行的话将会形成不好的榜样。因为自1932年开始国会就是立法机构,没有任何人可以对国会做出命令,也不能命令暂缓对宪法修正案进行三读表决。
汪穆哈曼诺表示,宪法第68条的内容必须了解清楚,因为民代提议修宪是根据宪法规定做出,并进行到即将交付三读表决。而宪法法庭的做法完全是乱用宪法,他从来没有看到过这样的混乱情况,并认为宪法法庭从受理控诉就是一个错误。同时,他认为宪法法庭必须以泰文版为主,因为不是到国外的法庭去审理。所以以英文当做借口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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