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检察院在第二次复核时称阮福利涉嫌构成故意伤害,但无逮捕必要。
因涉嫌盗窃一头黄牛,广田东县村民陆某被关进看守所。但六天后,他死在医院里。田东县公安局认为,陆某是因盗窃黄牛被捉时,遭受失主阮福利夫妇二人殴打后死亡。
目前,本案经田东警方侦查后,田东县法院已开庭审理了阮福利涉嫌故意伤害案。阮的辩护人庞琨指出,陆某在进入看守所前的体检完全正常,通过录像和证人证言得知,看守所在押人员和管教人员曾殴打过他。“陆某属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按法律规定,应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田东县公安局的做法属程序违法。”
5月19日,田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不愿具名的民警说,他们也曾就此案向百色市公安局报告申请回避,“但市局没有明确答复,案子又不能不办,只能侦查下去。”
“偷牛贼”进看守所6天后死亡
据田东县公安局认定,2014年1月13日13时许,陆某趁田东县那板村村民阮福利家中无人,盗走其家中的一头黄牛。行至一山坡处时,被阮福利和妻子李秀莲以及村民截住。
田东警方还称,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陆某已被打伤躺在地上,满面是血,脸部和额头分别有刮伤,左耳廓有血迹。
1月14日零时许,陆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而后被关押到田东县看守所。但6天后,陆某死亡。
根据田东警方的调查,1月16日凌晨,陆某在监室内拎着袋子大喊大叫要回家,管教民警和同监舍的在押人员多次劝说均无效。因吵闹,陆某被同监舍在押人员隆有强拍打了头部一下,还被同监舍的另一名在押人员黄大任拍打脸部两巴掌。管教民警还让同监舍人员用手铐把陆某左手铐在铁门上才得以制止。当天14时许,陆某因出现面色不对、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被送医。1月20日,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不过,田东警方认为,看守所内的遭遇并非陆某的死因。
田东县公安局第一次作出的尸检鉴定是“陆某因头面部被钝性外力打击致颅内损伤出血死亡”,重新鉴定的结论为“陆某符合钝性暴力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对陆某死因作出的鉴定补充说明中,田东县公安局称,陆某的“颅低骨折”是被阮福利夫妇二人殴打头面部所致;陆某“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是因局部被阮福利夫妇二人直接殴打所致,黄大任、隆有强两名在押人员的击打对死者颅内出血只起加重、促进作用。“黄、隆二人的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公安机关曾多次提请批捕,检方认为事实不清
此后,田东县公安局以阮福利、李秀莲涉嫌故意伤害罪,三次向田东县检察院提请批捕,但检察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捕。田东县公安局三次提出复议,县检察院均维持不批捕决定。
田东县公安局还两次向百色市检察院提请复核。百色市检察院第一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维持不批捕。
但第二次复核后,百色市检察院则称,阮福利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李秀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决定维持不批捕。
近日,田东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阮福利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尚未作出判决。
公安立案侦查受质疑
一起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案件,却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遭到律师的质疑。
庞琨律师指出,按照《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由人民检察院调查,鉴定死因,并依法及时处理。“本案中,田东县公安局对陆某的死因进行调查,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属违法。”
庞琨还认为,通过录像和证人证言得知,不止是看守所在押人员,管教人员也曾殴打过陆某。“其工作人员本身就是嫌疑人,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实质上是本案的一嫌疑人调查另一嫌疑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有关管辖和回避的规定。”
田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办理此案的民警透露,事发后,他们也就此问题向百色市公安局打报告,申请回避以及商请检方介入调查,“但市局没有明确答复,案子又不能不办,只能侦查下去。”
此外,对于陆某的死因,庞琨认为,阮福利曾徒手以及用腐烂的小树枝打过陆某,不可能引起类似“颅骨骨折”这样严重的损害结果。陆某入看守所前的体检显示,他当时已做过全面体检,包括脑部CT检察,均未发现任何病情。“陆某的脑部损害应当是进入看守所后才发生的。”
庞琨还认为,从录像和证人证言来看,本案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导致陆某死亡。如在押人员黄大任、隆有强殴打陆某,管教安排众多在押人员用手铐锁定陆某的过程中,也可能造成陆某头部受到伤害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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