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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出台,海外代购要缴两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后简称“《电子商务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共获得 167 票赞成,1 票反对,3 票弃权。

2019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行后,其中受策影响较大的是 C2C 电商(也就是个人代购),微商、直播代购等被明确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不论是个人、代购店、跨境交易的网站或其他组织,如果从事海外代购,必须要在中国工商局进行登记,并在销售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如果销售的是特殊类商品,例如婴幼儿配方奶粉,无中文标签、未获取配方注册证和相关行政许可资格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食品销售需要办理相关食品流通许可。

除了消费维权,《电子商务法》对电商缴税也做出明确规定。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在中国境内的代购要如实报税、纳税,跨境电商需要在采购国和中国两次缴税。

此外,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例如编造用户评价或删除评论),以及出售假货等均属于违法行为。平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审核、监管义务,违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电子商务法》的卖家最高可被罚 50 万人民币,平台最高将被罚 200 万人民币,但造成偷税、漏税需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更高的罚款。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酝酿已久。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 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 29.16 万亿元,全国网络购物用户人数为 5.33 亿,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网络支付金额达 143.26 万亿元。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针对某大型电商平台的调研,与实体店相比,C2C 电商 2015 年少缴税在 436.6 亿—614.33 亿元之间;2016 年少缴税在 531.53 亿元—747.92 亿元之间;课题组预测,2018 年 C2C 电商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 1000 亿元。

题图来源:加西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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