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中唯一未参与修宪案审理的法官乍兰昨天(13日)指出,修宪裁决中第二项论点指明,国会目前的修??宪行为违宪,因此国会不能继续进行三读表决。
宪庭对修宪案第二论点的裁决似乎有些含糊,宪庭法官乍兰表示,宪庭判决中所说的「国会是按照现行宪法成立的部门,无权宣布废除现行宪法,修订第291条来成立新的草宪委员会不符合宪法原则。」意思是修宪是国会的专属权责,不能委托其他团体进行修宪或草拟新版宪法,因此国会修订第291条成立新的草宪委的操作方法,不符合宪法原则,导致国会无法再对该议案进行三读表决。
乍兰还说,如果国会需要进行整部宪法,必须事先进行全民公投,而这样的修宪方法难度大,费时费事,因为细节实行方面,每修订一个论点都要公投询问全民意见。
宪庭发言人披蒙昨天下午说明宪庭对修宪案裁决结果指出,如果国会继续推行对修宪议案三读表决,今后若发生改变政治体制问题,国会议长及相关民代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披蒙指出,裁决书就修宪是否存在颠覆君主立宪制度、宪庭是否有权受理起诉请求等5项诉求分别做出裁决。法官以7比1的结果裁决宪法法庭有权受理民众投诉。 8名法官一致裁定国会有权进行修宪,而且还没有出现颠覆君主立宪制度的情况出现,所以没有理由裁决解散政党诉求,驳回该诉求。
对于宪法法庭裁决结果将对修宪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方面,他表示,修宪是为了颠覆君主立宪制度的诉求已经被驳回,因为法官认为修宪是国会的权力,所以宪法法庭仅仅是建议,因为2007版宪法是公投通过的宪法,所以要全盘修订必须先进行公投,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修宪。但如果是小范围修宪以符合宪法精神的需要,国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他说,国会也可能对修订宪法议案进行三读表决,但国会议长和相关议员必须对此承担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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