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近日,国务院批转实施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方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数,办理不收费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日前在受访时介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9位)、校验码(1位)五部分组成。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登记证照上。
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先在后台信息系统中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现有注册登记码建立“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然后通过换发证照等方式逐步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新的登记证照上。
《方案》实施后,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方案》明确,为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以及为已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均不收取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代码有五个特点,犹如个人身份证
上述负责人认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五方面特点:
唯一性。
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赋给一个主体。
兼容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稳定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发生任何变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保持不变。
全覆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协调性。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位数一致,都是18位。
为什么统一?试图改变“多码并存”局面
长期以来,中国机构代码不统一,“多头赋码”、“多码并存”,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
与此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不仅带来不便,也增加了负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李克强总理多次批示,强调要在年内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共同开展研究工作,数易其稿,形成了《方案》。对代码构成、赋码方式等核心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关心协调,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多码改一码,减低成本提高效率
上述负责人指出,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作用是:
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有效识别主体身份。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后,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
有利于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散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名下,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了条件。
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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