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6月24日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中国拟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指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草案将宪法宣誓制度适用的范围予以扩大,将“一府两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进来。
但草案暂未将全部公务员纳入该制度的适用人员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在就决定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按照现行公务员法适用范围,公务员还包括中共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工作人员。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承担任务特别是履行职责方面有显著差别,全部纳入或者部分纳入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决定草案对宣誓活动的组织、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等亦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关于宣誓活动的组织,决定草案分三种情形作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民的宣誓仪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等负责组织的情形等。
根据决定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举行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决定草案还提出了65个字的誓词,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这65字誓词为:
“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四大看点
看点一: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6月24日的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作草案说明时说:“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一些国家还单独立法对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作出规定。
我国的宪法法律虽然还没有对宣誓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组织公职人员进行就职宣誓活动。2009年初,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就职人员手拿宪法面对国徽宣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形式,但它是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没有这些形式,宪制、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就无法保障和维护。
看点二:
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宣誓范围
草案规定,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国家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据介绍,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是否将全部公务员都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此,韩晓武说,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承担任务特别是履行职责等方面有显著差别,全部纳入或者部分纳入适用人员范围都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为宜。
看点三:
使用统一规范的誓词
此前,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建议。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龙国英就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宪法宣誓制度及其活动方式,规范宣誓活动的主持人、誓词、程序、场所等,将宣誓活动规范化、法制化。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数人认为目前规定的宣誓人员虽然在级别、种类、工作任务等方面各有不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此外,韩晓武说:“统一、规范的誓词也有利于保证宣誓的严肃性。”因此目前草案提出了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的誓词。
看点四:
分三种情形组织宣誓活动
韩晓武介绍,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对象,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因此,对宣誓活动组织工作的规定,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各方,同时又便于操作的原则。
为此草案规定了组织宣誓活动的三种情形: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等负责组织;
第二,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的机关组织;
第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决定草案制定。
草案规定,宣誓人宣誓时要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国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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