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上午,王林涉“非法拘禁案”辩护律师陈有西与李建辉向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提交辩护告知公函,并前往萍乡市看守所会见王林,萍乡市看守所以“案情重大”为由,未让律师会见。
萍乡看守所以案情重大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日前,陈有西表示已接受王林家人委托,成为王的代理律师。
7月19日晚23时许,王林家人正式委托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律师和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辉律师共同代理王林涉嫌非法拘禁案。
陈有西称,7月20日一早,他赴萍乡公安局送达律师所辩护公函,同李建辉律师一起,8点半赶到看守所。在窗口提交律师证、会见介绍信、辩护委托书,顺利拿到一号会见室门卡。静候半小时不见王林提到。后来来了位副所长,礼貌约两位律师到办公室,表示:不能会见,敬请理解。萍乡市看守所给出的理由是:“案情重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但也有特殊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黄钰刚深圳公司悬挂多幅退休领导合影
日前,江西萍乡市公安局通报邹勇被绑架,广东省深圳市人黄钰刚涉及此案。7月20日,在黄钰刚担任董事长的深圳市中银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现,其在公司悬挂了2幅与高官的合影,这与王林“晒”明星政要合影的风格颇像。
7月20日,黄钰刚担任董事长的深圳市中银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黄钰刚系深圳市中银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亚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
资料显示,深圳市中银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4日,主要从事担保业务;投资管理、投资管理咨询;投资兴办实业;物业管理;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械设备及配件的购销;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7月20日,记者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以南益田路以西时代金融中心15层G区的深圳市中银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大门紧闭,但前台和办公室的灯都亮着,仍有员工在上班。
一名工作人员称,公司董事长黄钰刚并不在深圳,也不清楚他何时回来,公司目前仍然在正常运转中。
在该公司的内墙,悬挂着不少黄钰刚的大幅照片,并用金色相框装裱,下方贴有纸条介绍照片情况。其中,有两张是黄钰刚与退休领导的合影。在靠办公室的一侧悬挂着一张黄钰刚与香港商界人士的合影。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黄钰刚曾介绍自称中央某部工作人员李某某给王林。而后,黄钰刚又与王林签署了多份协议帮其处理邹勇事宜。
据王林家人称,王林发现黄钰刚言不由衷,总是在拖延,王林开始动摇,不愿意通过黄钰刚等人办理邹勇事宜,要求黄钰刚退钱,黄为此还写了“还款承诺书”,承诺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
日前有消息称,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桂园派出所在调查黄钰刚涉嫌诈骗一事。7月20日,罗湖分局负责宣传的警官刘波告诉记者,桂园派出所目前并未调查黄钰刚涉嫌诈骗一事,但也不排除其他区的派出所调查此事。
《怀化日报》的一篇报道中曾提到,黄钰刚是湖南怀化芷江人。1963年4月出生,1979年高中毕业后曾在部队服役。
1982年复员后,黄钰刚前往深圳,担任深圳市下沙工艺电子厂任厂长。1988年3月开调入深圳市南油集团下属中兴联合有限公司进出口部任部长。1990年借调深圳市沙头街道办事处群乐海鲜楼任总经理。
1992年开始,黄钰刚先后任深圳永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世纪银河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中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常务理事、深圳市商业联合会副会长、香港中亚集团董事局主席,深圳市中银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芷江商会常务副会长。
【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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