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生效判决遭遇领导干部干预致“执行难”,这样的问题该如何破解?
7月25日,在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人民法治》杂志社主办的“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研讨会上,十多位法律界专家、学者研讨了发生在厦门的一起判决生效近十年但至今仍未得到执行的案例。
该案当事人沈诵庆称,厦门两级法院判决自己胜诉,但该案一直未能执行。虽经最高法三次发文督办此案,被执行人也被最高法列入失信黑名单,但该案至今仍未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建议,“债权人还可以向福建高院申请提级执行。”修改后的民诉法早已赋予债权人上述权利,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的案件,债权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摆脱地方干扰。
由厦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炳发主持召开的关于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专题协调会的会议纪要。 网络资料
最高法督办三次仍遇“执行难”
研讨会伊始,厦门市民沈诵庆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他说,1998年他向厦门汇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购买一大厦的商场,此后,因汇成公司延期交房、“虚增”公摊面积等问题,他与汇成公司对薄公堂。
2005年11月,厦门思明区法院判令汇成公司支付给沈诵庆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汇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维持原判。
尽管沈诵庆打赢了官司,但至今近十年,他仍未拿到房产证和违约金。2007年至2011年间,他先后向思明区法院提交6份强制执行申请书,但生效的判决始终停留纸上。
沈诵庆向澎湃新闻提供了一份抬头为“厦门市委专门会议纪要”的文件,文件显示,2010年7月6日,厦门市委副书记陈炳发主持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的部门有厦门中院、厦门市房管局等,该协调会“旨在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对相关案件进行复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厦门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承认,判决迟迟不能执行是因为汇成公司提出不能如期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损失,责任在房管局,应由国家赔偿。厦门市有关领导指示,要慎重对待国家赔偿问题,要求停止执行,进行复查。
沈诵庆多次进京上访,反映领导干部干预案件致“执行难”。2012年5月、2013年11月及2014年5月,最高法三次发文督办此案,被执行人汇成公司还被最高法列入失信黑名单,但该案至今仍未执行。
“关于汇成公司即将被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反映”。 网络资料
以权压法是法院“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本案是滥用权力非法干预案件执行的典型。”最高法执行办公室原副主任葛行军说,这是一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权施法的行为,也是法院“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所在,相关负责人应为此承担责任。
但现实的问题是,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受到刑罚处罚的案例并不多。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统计,2013年,因干预案件而获刑的案例有146件,但没有一例涉及领导干部。“这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认为,不执行生效判决就等同于消解了司法解决争议纠纷的功能,等同于司法行政权可以藐视法院的判决。“这不仅危及司法的公信力,还挑战了国家治理秩序和治理能力。”
针对领导干部干预案件致“执行难”,葛行军建议沈诵庆举报以会议纪要形式干预案件执行的相关领导,还可以根据刚刚公布实施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刑事自诉,让被执行人承担刑事责任。
“债权人还可以向福建高院申请提级执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修改后的民诉法早已赋予债权人上述权利,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的案件,债权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摆脱地方干扰。
支振锋则建议应赋予法院执行部门更多权力,让他们积极处理执行案件。此外,对于插手个案的干部,要有过硬的、能落到实处的惩处措施。“比如将此案当作一个典型案例来调查处理,给干预司法案件的领导干部一个实实在在的教训。”
熊文钊教授还建议,应继续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执行机构,在审执分离的原则下,建立相对独立的执行署,加强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提升司法权威。同时他还建议建立司法区域和行政区域相分离基础之上的执行体系。“司法权具有国家属性,是捍卫国家法治统一的机器,不能成为地方利益的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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