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的赵野松。
在纪检监察部门公布其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8个月后,9月1日,曾任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的赵野松受贿案在该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从9点半开始,至20时发稿时还在进行。
赵野松曾担任杭州上城区公安分局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等职,2011年12月起任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2013年6月被免职,案发前已退休。
同案被告人称20年来每月上门为其理发
检方指控赵野松涉嫌4项受贿,总金额180多万元。
2002年下半年,赵野松在任杭州市公安局后勤处处长期间,让朋友范某以违规方式申购“近江家园”一套经济适用房。范某为表示感谢,事后将11万元打入赵野松账户,赵予以收受;
2004年下半年,赵野松在任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局长期间,某企业董事长黄某的女儿失踪,委托赵帮忙寻找。约4年后,赵野松以姐姐赵某的名义,以低于市价每平方近1万元的价格购买黄某公司开发的“东方金座”一套房子,差价60多万元;
2008年6月,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的赵野松在杭州新开元大酒店内收受酒店董事长汤某给的美金3000元;2012年,又在澳门收受汤某给的港币7万元。
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受贿金额最大的一笔发生在2012年下半年。当时,赵野松找到海外海集团负责人,要求取得汽车城相关商铺的租赁经营权。此后,赵以宫兵的名义取得一个位置较好的铺位,转让给一家汽车公司,赚取100万元差价,宫兵获得20万元,赵分到8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赵野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金额达180余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刑责。
对检方的前三项受贿指控,赵野松当庭反对,表示上述事件的确发生,但事实有误,不能定性为受贿。
对帮范某申请经济适用房,赵称范某符合购房条件,帮范某联系买房系共同投资,所得的11万是分红。帮助黄某寻女是履行公安人员的职责,向辖区派出所打招呼是职务行为;购买“东方金座”的房子则是其姐姐的行为,和他无关,他不知道差价如此大。
对收受汤某美金、港币,赵野松表示是朋友间“礼尚往来”,“我去香港时还多次给他买他喜欢的‘拉菲’酒,价值不菲。”
赵野松唯一承认的是检方指控的第四项受贿,并表示共同犯罪的宫兵只是跑腿,并未因此获利,一切责任由他承担。
不过,其辩护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的胡东迁律师认为,这100万元是转让承租获利,由受让方支付,而非杭州汽车城经营者夏某支付,夏某没出钱,不能成为行贿人,100万也不能成为贿赂款。
据介绍,案发前宫兵是杭州某保安公司总经理,1日作为被告人一同受审,被控协助赵野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系从犯。他当庭承认,平时和赵家较好,经常互相帮助,检方指控自己受益的20万并不是转让汽车城铺位所得,而是20年来他每个月上门为赵野松理发,赵家对他的感谢。
曾整顿“公务车”“特权车”交通违章
赵野松在任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期间,杭州曾发生“70码”事件。
2009年5月7日晚,胡某驾驶跑车,撞飞横穿马路的一名行人,致其当场死亡。8日下午,市公安局开发布会称案发时车速“70码左右”,对肇事车辆是否改装、死者是否走在斑马线上等均答不详,引起网民不满。而经鉴定,肇事车辆经多处改装,肇事时时速在84.1公里~101.2公里。后来,交警部门对此前“70码”的说法表示道歉, 认为“调查初始阶段通报情况时引述肇事者及其同伴‘70码’的说法不严谨、不妥当”。
公开报道还显示,赵野松在任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期间整顿过“公务车”、“特权车”违章问题。2008年,杭州交警向全市政府机关、政法系统、驻杭部队、武警部队发送2万多封“相互理解支持,共创和谐交通”的告知信,要求“特权车”守法,并对违法公务车辆实行抄告制度。“‘和谐交通’就是要人人平等,对公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得罪人也要治理。”当时,赵野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
2014年12月,已退休的赵野松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今年4月,杭州市纪委、监察局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经查,赵野松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参与赌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决定给予赵野松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综合资讯 » 杭州一退休官员受贿案开庭,其任交警支队长时发生70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