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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30天后无法召开民会民改组织要求宪庭裁决

民改组织轴心塔翁授权律师猜育,呈文宪庭按68条文要求法庭审研,政府在2月2日普选后30天内无法召开民会,按宪法127条文指明必须在选举后30天内召开民会选出总理,但看守总理无法召开民会,及无法选出总理,是否意谓政府任期已结束。按宪法181条文注明,让政府有民会根据法律条件执行框架规限内的工作,因此请宪庭指明出路,按照宪庭的第7条文选出中间人当总理。
要求宪庭指明,宪庭和民改组织是否共同刁难政府?猜育答:莫如此认为,及目前尚未知宪庭怎样判决,相信宪庭会在法律框架下审研。
问:如果宪庭反驳说,政府仍在看守,因选举尚未结束,且有集会阻止选举。猜育答:宪庭已判决说,民改组织的集会属和平集会,按宪法使用自由权力,可说是合法的集会;而有人去阻止选举属刑事案,可直接对违法者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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