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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的中国担当(环球热点)

当地时间9月23日,李强总理在出席第80届联合国大会相关活动时宣布,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世贸组织当前和未来谈判中将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该立场宣示,引发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反响和高度评价。世贸组织总干事伊维拉发表了单独声明,称赞此举表明中方对推动构建更加平衡、公正的全球贸易体系的承诺,释放了支持世贸组织改革的强烈信号。10月6日至7日,世贸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总理事会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中方主动设置议题并提交《中国关于世贸组织特殊和差别待遇的立场文件》,详细阐述中方立场。

中国这一立场宣示究竟意味着什么?本报邀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与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法学院教授纪文华进行解读。

问:世贸组织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究竟是什么?对中国而言,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哪里?

崔凡:特殊和差别待遇是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和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为推动发展中成员贸易发展并实现经济发展,给予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可以是更灵活的政策空间、更长的承诺实施过渡期、获得更多技术援助的权利或者在谈判程序以及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更便利安排。

传统上,关贸总协定被称为“富人俱乐部”。为了吸引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参与,关贸总协定早期文本就包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并在20世纪60年代进一步丰富。如今,发展中成员已构成世贸组织成员的绝大多数。但发展中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普遍缺乏影响力。关贸总协定期间,多边贸易体制主要是美、欧、日、加四方主导。世贸组织成立之际,发展中成员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农产品自由化程度提升较慢,发达成员占有比较优势的信息技术产品、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程度迅速提高,发达国家关切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也迅速提高。为了吸引发展中成员充分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平衡发展,世贸组织继承并增加了一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

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是明确以发展中成员地位加入的。经过谈判,中国做出了较高程度的开放承诺,例如中国承诺的约束关税,即关税上限,低于大部分发展中成员,甚至比挪威、以色列、冰岛等发达成员还要低。与此同时,中国作为发展中成员保留和争取到了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例如农产品国内支持的微量许可空间,中国承诺的是不超过农业总产值的8.5%,介于发达成员的5%和其他绝大部分发展中成员的10%之间。可以说,这为维护中国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纪文华:从世贸组织规则层面看,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是基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国情,给予其必要的灵活性空间,允许其依据自身发展水平承担差异化义务,主要体现为可以承担较低水平的开放承诺和义务、较长时间的实施过渡期、享受贸易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等。

该制度并非发达成员单方面给予发展中成员的恩惠或优待,而是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与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博弈所形成的重要制度安排。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权利义务“表面平等”所引发并掩盖的参与能力和机会“实质不平等”问题,为发展中成员更有效地融入国际贸易体系并从中获益提供了政策空间与缓冲,增强了发展中成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与意愿。

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享受相关特殊和差别待遇是理所应当的权利。中国始终秉持自主务实的态度,灵活应对具体待遇问题。例如,在加入世贸谈判进程中,中国依据形势需求主动调整并放弃了部分特殊和差别待遇,但在诸如农产品国内支持水平等关键问题上,坚持争取特殊和差别待遇,这在当时对于维护中国国内产业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中国为什么选择现在宣示,在世贸组织当前和未来谈判中将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这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有冲突吗?

纪文华:中国在当下宣布此项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量:其一,充分彰显中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拥护。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严峻挑战,个别国家破坏国际规则、加征关税等行为,对世贸组织的存续构成严重威胁。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主要成员之一,作出这一重要承诺,体现了对世贸组织的高度重视与坚定支持。其二,体现了中国主动承担国际责任的坚定意志。这一政策决策,是基于中国的发展成就以及对全球经济格局变化的深刻洞察,彰显了中国推动构建公正合理全球经贸秩序的责任担当。其三,为打破世贸组织发展议题的僵局、推进改革提供了有效途径。近年来,部分发达成员为遏制新兴发展中经济体,尤其是中国的发展,宣称这些成员借助特殊和差别待遇机制获取不公平优势,并在谈判中以此为由拒绝作出更多承诺,蓄意分裂发展中国家阵营。此前,中国在具体议题上展现灵活性,如今,中方将此提升为更全面、更具制度性的举措,其影响更为深远。这既有助于反向施加国际压力,促使发达国家履行义务,也能使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全球经贸治理。

中国此次所做决定,仅关乎中国在未来世贸组织谈判中是否谋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并不涉及(亦不追溯适用于)中国已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不会对中国在其他国际组织或条约中的地位及待遇问题产生先例性影响,更不会改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本次决定体现了将“身份”与“待遇”分开处理的灵活策略,不能依据“不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这一表述推断出“不再是发展中国家”的结论。

崔凡:中国当前做出这一立场宣示是基于统筹两个大局的战略决策。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多边贸易体制面临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严峻挑战,中国这一立场宣示是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举措。与此同时,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看,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稳步推进,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我们有条件也有能力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

中国是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作为世贸组织发展中成员的地位是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加以明确的,这一点至今没有变化。发展中成员地位是获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基础,获得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发展中成员的制度性权利。与此同时,发展中成员能够获得多少特殊和差别待遇往往是在谈判中形成的。发展中成员有权放弃自己的部分特殊和差别待遇,这种放弃在谈判中应该视为一种出价和贡献。实际上,除了中国之外,韩国、新加坡等世贸组织成员也曾做过类似表示。例如,2019年9月18日,新加坡贸易与工业部发表声明,明确表示新加坡是一个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成员,同时表示不在目前以及未来的世贸组织谈判中寻求特殊和差别待遇。目前,新加坡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9万美元,但新加坡并没有放弃世贸组织发展中成员的地位。

问:中国强调“三个不会变”:中方作为发展中成员的地位不会变,捍卫发展中成员正当权益的决心不会变,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立场不会变。这一表态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崔凡:中国表示在目前和未来的世贸组织谈判中,不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这是一个严肃的承诺,中国必然会说到做到。中国同时强调“三个不会变”,是对上述承诺的进一步明确和补充。“三个不会变”自身也是相互联系的,应该综合进行理解。

中国作为发展中成员的地位不变,这意味着:一方面,中国是“全球南方”的当然成员,永远和世贸组织发展中成员站在一起,支持他们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努力,因此,中国捍卫发展中成员正当权益的决心是不会变的;另一方面,中国根据现有世贸组织条款所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不受影响,但是,中国会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承担相应的义务,从努力方向上看,推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立场不会变。总的来说,中国今后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健康平衡发展方面将要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纪文华:“三个不会变”是中国政府对既往立场的宣示,也是对中国将持续全力推动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及多边贸易体制健康平衡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强调,彰显了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担当、责任感与大国风范。其一,中国始终是发展中国家群体的成员,是“全球南方”的当然成员。这既契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与实践,也与中国的发展阶段和政治认同相符。其二,在未来谈判中,中国不会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中国也无需再依赖此类待遇)以维护自身正当贸易权益,但会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坚定支持他们继续争取相关待遇。这不仅是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信心激励,更是政治和道义上的支持。其三,中国此次主动宣布不寻求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本身就是推动全球经贸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未来,中国还将采取更多举措,同时鼓励并推动其他成员采取类似行动,共同助力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

小贴士

“发展中成员”概念和“特殊和差别待遇”概念都是在多边贸易体制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形成。《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使用了“经济只能维持低水平生活水平且处于发展初期”以及“经济处于发展进程中”的表述;第四部分使用了“欠发达”概念。1979年开始生效的授权条款使用了发展中国家的概念。此后,发展中国家概念被更多使用。授权条款的注解明确表示,“本文中所用的‘发展中国家’一词应理解为亦指发展中领土”。世贸组织成员中有一些是非国家主体的单独关税区,因此文献中经常使用“发展中经济体”或“世贸组织发展中成员”等表述。虽然相关条文对世贸组织的发展中成员有定性描述,但没有具体界定标准,发展中成员地位是各成员根据自身情况自我认定形成的。(本报记者 张 红)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5年10月11日 第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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