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句“他妈的”也是违法?台湾一男子因为这一句被行拘了,没想到,近日剧情又反转了。
据台媒今日报道,台湾一陈姓男子因儿子打工受欺负,口出“你他妈的给我走走看”,被告公然侮辱,一审判处行拘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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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又上诉,台南高分院法官引鲁迅《论“他妈的”》一文,认定是口头禅,因陈是职业军人退伍,情急下脱口而出,并非骂人,改判无罪确定。(《论“他妈的”》最初发表于一九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语丝》周刊第三十七期,收于鲁迅杂文集《坟》——观察者网注)
判决指出,陈的儿子去年六月间在加油站打工时,他不满加油站负责人要求儿子须自费补贴当天短收的款项二百元,又不愿开收据,愤而报警处理。由于警察还没到场前,干部就想要离开,陈气得向对方说:“你他妈的给我走走看。”
加油站负责人事后提告公然侮辱,陈出庭时表示,不知自己是否有说“他妈的”,但其他员工证称有听到,一审法官以“他妈的”是侮辱人的话,判行拘二十日。
陈姓男子不服上诉,二审合议庭有不同见解,法官引用作家鲁迅《论“他妈的”》文章,文中写道“无论是谁,只要在中国过活,便总得常听到‘他妈的’或其相类的口头禅。”
合议庭认为,在台湾的外省男性,特别是军队出身者,大多数会有不经意地口出“他妈的”,应属于口头禅。这三字虽属不雅,略带轻蔑,但语气上多仅止表达主观的内在情绪,难认是恶意攻击。
法官指出,陈是退伍军人,受过去环境熏陶,个性较直率冲动,脱口而出“他妈的”,并非有意骂人,听者或许会觉得名誉情感受伤,但大多数情况,“他妈的”是不悦语气,不会伤及人格,反而是说的人,须承受修养不佳的社会负评,因此改判无罪。
台湾此前也有类似案例,据《苹果日报》2013年7月3日报道,台中市一唐姓女子2012年6月参加社区所有权人会议,不满副主委对管理费、停车问题发言和提案,怒骂“耍什么大尾”、“肮脏鬼”、“他妈的”,事后挨告,以公然侮辱起诉。
台中地方法院认为,“耍什么大尾”、“肮脏鬼”是唐姓女子对提案的意见表达,并无恶意,“他妈的”则是所谓“外省人”的俚语,此外,唐姓女子还提出大陆中小学教育教学网、作家等人对“他妈的”的介诏,举例“他妈的真不错”,语句中“他妈的”作为状语词,有很好的修饰作用。
法官也表示认同并指出,唐姓女子前后语句提及“他妈的、大门口那么清净…”,认定这是唐姓女子的口头禅,且“他妈的”是中性词,并无公然侮辱犯意,并提及鲁迅也提到“他妈的”可表示惊异或感到佩服,判唐姓女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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