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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打破“投名状”的诅咒

四川宜宾首富、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被绑匪绑架、胁迫下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之后绑匪将其放回,并勒索巨额赎金。章英启要不要对自己的“杀人”承担罪责,引发了舆论热议。有人认为:章的杀人是“被迫”的;也有人认为,毕竟他杀了人,难道不用负责吗?

2009年曝光过一起与此情节高度雷同的案件。平顶山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被绑架后,被逼迫“强奸并杀害”一名女子(其实夏某只是将其勒晕,再由两名绑匪将其杀害),之后绑匪将夏某放回,并勒索1000万元。当年,夏某并没有被追究刑责。

其实,通过胁迫杀人施行精神控制,这是江湖施行千年的“潜规则”——投名状。你杀过人,背了人命,就不能向政府出首,就只能在团伙里死心塌地犯罪,犯罪团体的头目也可据此要挟。所以历史上,《水浒》里要求上梁山者都要缴“投名状”;就是中国近年的刑事犯罪团伙中,也有这种令人发指的行为。

投名状——强迫杀人,并据此要挟,或勒索赎金,或者胁迫从事犯罪活动——是一种血腥的灰色社会规则,隐藏在跌出人类底线的犯罪活动中。这次绑匪胁迫宜宾首富杀人,据此勒索,也是故伎重施。

这个“黑色诅咒”能成立的前提,就是绑匪料定:被害人杀人后,要被法律追责,甚至认为那是“背上人命”,只能被判死刑,所以被害人不敢报警,只能就范。

但是“受胁迫杀人”就一定算犯罪吗?

此案被曝光后,有人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认为“被胁迫杀人”应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其实,近年来中国司法界也逐渐引进“期待不可能”原则,据此“被胁迫杀人”有了犯罪阻却理由,从而不构成犯罪。

“期待不可能”原则,源于1897年德国一起所谓“癖马案”的判决。该案的被告是一名马车夫,受雇于人,被告驾驭之马经常用尾巴绕住缰绳并用力下压,妨害驾驭;被告多次提出更换此马,但雇主不同意。被告迫于生计,只有依从。但“癖马”还是将人撞伤了。最终,马车夫被判无罪。当行为人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过失,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不要求公民在特定环境下做出他无能为力、不具有自由意志的事情。在一个人的生命权受到直接威胁时,当事人被迫做了违法乃至犯罪的事情,这固然与见义勇为的道德要求相距千里,但在那种“期待不可能”的环境下,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自由选择的可能性,丧失了自由意志,那么,事后法律就不应做出严苛的评价。“期待不可能”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性弱点的体认和宽恕。

当然,“期待不可能”原则,也不应被滥用,否则就成为当事人推脱自身责任、乃至成为人性丧失泯灭的借口。回到案件本身,警方需要查明,章英启杀人时,其受到的绑匪胁迫是否达到对其生命构成直接威胁的程度,从而构成“期待不可能”。至少,引进“期待不可能”原则,可以打破“投名状”的黑色诅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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