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一位主审法官引述《宪法》第33条“平等权”作为论据,否定了长期施行于银行业的信用卡“滞纳金”。“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进入判决书,该赞。
滞纳金,原本是一种行政“执行罚”,只能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也只能由行政机关收取。但在该案中,中国银行起诉信用卡欠费人,要求其归还本金37.5万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每个月高达5%的滞纳金。这就相当于年利率高达78%。
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利率是受法律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否则就算“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
法官因此引述《宪法》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从“平等权”等多个层面,提出应对法律做系统性解释,认为“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而最终驳回了银行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长期以来,宪法本身却被有意无意地“抽象化”了,甚至“判决不引述宪法”成为一些人标榜的司法专业主义。要知道,“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要落实宪法的权威,就要让宪法走出教科书,走出廊庙,走进司法判决中,让公民尝到宪法的“甜味”。
这次有关信用卡滞纳金的判决,其实在一定意义上,是法院依据宪法、法律,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红头文件”做出司法审查。
“红头文件”理应被放在宪法、法律的尺子下量一量、看一看:文件有没有越权?有没有损害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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