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青年网1月10日发布“中青网评”指出,“快播”涉黄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非但没有认识到自身作为互联网企业对其所传播内容应该担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反而伶牙俐齿,辩护词洋洋洒洒,大有舌战群儒之风,俨然已经丢掉了羞耻心。笔者细观庭审笔录,却为直播庭审叫好,盖因此案将诸多案件庭审中的种种诡辩神技一网打尽,实为不可多得之样本!
文章认为,快播案的直播非常好,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样本,让我们重新认识了互联网公司应对其传播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也让我们见识了一些所谓的精英在法律面前机关算尽的演技。
以下为全文:
今天下午,国家网信办发言人姜军就“快播”涉黄案发表了谈话,称坚决支持对“快播”涉黄案进行依法查处。他指出,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根本原则。此次网信办发言人再次明确这项在本案中被模糊的原则,为我们在快播案上跳出种种逻辑陷阱,“拨得云开见月明”奠定了基础。
这几天,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等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庭审直播被网友热烈点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非但没有认识到自身作为互联网企业对其所传播内容应该担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反而伶牙俐齿,辩护词洋洋洒洒,大有舌战群儒之风,俨然已经丢掉了羞耻心。笔者细观庭审笔录,却为直播庭审叫好,盖因此案将诸多案件庭审中的种种诡辩神技一网打尽,实为不可多得之样本!
一是偷换概念。快播软件与利用快播软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是两个概念,就像一艘海轮和走私海洛因的海轮——海轮本身没有罪,有罪的是走私犯,要惩治的是走私行为。同样,快播软件本身无罪,涉嫌犯罪的是利用快播软件传播淫秽视频资料的被告人和单位,两者的区别泾渭分明,可某些人非把这两个概念混同,不过是利用人们对快播软件的认同来遮掩使用快播软件涉黄贩黄的犯罪行为,这种小伎俩其实一点都不新鲜。
二是转移视线。“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是法律问题,而非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快播的技术特征并不能改变上述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性质——秀才杀了人照样是凶犯,不会因为饱读诗书就必然是谦谦君子。诚然,王欣等被告在视频软件的专业方面可能是专家,他们关于P2P技术、缓存、服务器的侃侃而谈确实吸引一些视频软件爱好者,辩护词信息量大、知识点多,令人大开眼界,成功地转移了观者的视线。可惜,强调快播的技术水平并不能改变利用快播涉嫌犯罪的性质,这个小聪明真是抖得太机灵了点。
三是虚张声势。法庭不是秀演技的剧场,也不是探讨电脑技术的讲堂,而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严肃场所。控辩双方讨论的应该是法律问题而非电脑技术问题。也就是说,被告人哪怕学富五车才高八斗呢,只要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要件就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这是法律来定性的,而不是靠云里雾里高深莫测的专业概念能决定的,法律会因为技术控的装腔作势就改变规则吗?
四是化腐朽为神奇。假如一个人屋里有6、7只苍蝇他说没看见,说即使看见了也抓不住拍不死也许勉强说得过去,但他屋里现在70%的空间里都是活蛆他却说没看见,还说没办法,甚至说是别人放在那儿,和自己没关系,那就只能说这人是无赖。同样,面对公诉机关数万个样本的鉴定结果视而不见,却将一个人的回答当成市场占有率的调查结果,这种以偏概全的伎俩,只能证明无赖的成色够厚黑的。
“任何在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站、提供淫秽色情信息服务者,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正如姜军所言,任凭你如何诡辩,终究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快播案的直播非常好,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样本,让我们重新认识了互联网公司应对其传播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也让我们见识了一些所谓的精英在法律面前机关算尽的演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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