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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者子女被限制上学?法制日报:封建时代的株连早被摒弃

有城市“拟将闯红灯纳入征信记录”,不仅可以影响个人信用贷款等,而且还可能影响市民出国开证明及子女报考公安部队的院校等。

我对此事中的其他事宜暂不评论,单就父母闯红灯,其子女是否可以被限制上学作一讨论吧。

如果父母闯红灯可以影响其子女报考公安部队的院校,这首先属于“不当连接”。父母闯红灯,说明父母有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如罚款),但这不是其子女过错造成的。父母违法由子女来连带,这是封建时代的株连制度,早被现代法治所摈弃。用现代的法学语言来说,这是“不当连接”,不符合责任追究原则。

其次是违法剥夺了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系指公民享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应该因公民个人能力以外的因素而加以区别和限制。受教育权所涉类型应当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包括普通高校和军事院校。现在因其父母闯红灯而影响子女报考公安部队院校,这显然是对公民受教育权的限制和剥夺。

第三,无论行人或者驾车闯红灯,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89条和第90条分别规定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在所有的交通违规行为中也不是最为严重的,更不是犯罪行为。在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中,哪怕是一个杀人犯,他的刑事犯罪也不会和不应当影响其子女的上学。现在规定闯红灯就要影响子女上学,这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显然是“抓小放大”,违反平衡性。

可能推崇上述制度的部门会申辩道:现在“闯红灯”现象严重,现行的处罚无法遏制该违法现象;采用上述措施以后,闯红灯者因考虑新的后果而会控制自己,“闯红灯”现象自然会好转。但我们必须记住,任何一种有效的方法,都必须守住一条底线:必须合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任何不合法的方法,最终将被证明不是有效的。因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有关部门可以在法治轨道以外擅自立规,任意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违背法治精神。我们一定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国务院的统一布置下,按照法律程序,稳步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千万不可以“人治”推进“法治”,特别是误将“人治”当“法治”。要防止在轰轰烈烈的“法治”背景下又走向轰轰烈烈的“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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