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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特委:被罢免者不得参选民代

制宪特委发言人堪嫩透露,特委开会共商起草宪法民会条例草案,规定曾被法庭判决贪污者或曾被罢免者,不得竞选民代,包括区制及比例制民代。
获选的地区制民代得票数必须多弃权票数。堪嫩称,特委规定选委有权力在民会解散后规定重新选举日。在民会解散后,必须在45天内不超过60天重新选举,选委有权力延长选举日,若有哪个选举单位未能在同日进行选举的话。
有关民代的资格失去的事,堪嫩称,除照2550年宪法规定的逝世、辞职及其它之外,同时规定民会表决不信任总理后解散民会,民代资格即失去。
堪嫩称,此点意思是说若民会表决不信任总理后,总理要宣布解散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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