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江苏扬州臧某驾驶校车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仪征市法院公开审理。
从扬州仪征市法院获悉,校车司机臧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江苏省判决的首例“校车超载入罪”案件。
2015年12月7日15时许,臧某驾驶核载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载乘一名随车教师送15名幼儿放学。臧某明知超载违法,却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他从仪征市“大风车”幼儿园出发,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臧某受伤,车上幼儿并无大碍。
事发后,交警赶赴现场,认定臧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臧某因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所驾车辆超员8人,超员80%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臧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当天的庭审中,合议庭了解到,臧某于2011年9月与“大风车”幼儿园达成协议从事校车业务,负责接送15名幼儿上下学。因校车核载9人,平日均分两批接送。
案发当天,臧某得知其母病重,急着赶回家送母亲入院,便一次性接上了全部幼儿。因心神不宁,经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疏于观察,发生交通事故。
在最后陈述时,臧某低着头说:“本想节省时间,不料不但没有达到目的,反而酿成苦果,害人害己。我自己骨折了,不过孩子们没事,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臧某从事校车运营业务,超员达88%,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臧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对于判决结果,臧某当庭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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