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阿贡活佛(英籍华人)被害一案三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土登古桑、次仁班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经济损失。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格递江措有期徒刑三年。
公开资料显示,被害人阿贡出生在西藏昌都类乌齐县,六岁时被认定为活佛,1958年去印度,1967年移居英国,在牛津大学学习,随后便长期旅居英国,曾任英国援藏基金会主席,他还曾与创巴仁波切共同创建了苏格兰桑耶林禅修中心。阿贡活佛经常往返中英两国,长期致力于藏区慈善活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9日对阿贡活佛(英籍华人)被害一案三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土登古桑曾自愿前往被害人阿贡位于英国的寺庙义务从事雕塑绘画工作。回国后,土登古桑认为阿贡应支付其工钱270余万元人民币,并多次邀约被告人次仁班觉、格递江措前往索要。2013年10月8日,三被告人再次到阿贡家中索要工钱时遭阿贡拒绝,土登古桑遂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对阿贡及当时正在阿贡家中的罗嘎(阿贡侄子)进行捅刺,次仁班觉亦持藏刀对阿贡、罗嘎和久美旺杰(阿贡司机)进行砍刺,致使三人当场死亡。随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途中,格第江措将次仁班觉行凶所用藏刀藏匿。
经鉴定,阿贡、罗嘎、久美旺杰头颈部、胸腹部等部位的刺、创伤分别达42处、20处、9处,死亡原因均为全身多处刺创引起多器官破裂致大出血死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土登古桑、次仁班觉持刀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格递江措明知土登古桑、次仁班觉故意杀人,仍帮助藏匿作案凶器和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其帮助藏匿作案刀具的行为仅限于从被害人家乘电梯下楼并到被告人土登古桑暂住处,持续时间较短,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成都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土登古桑、次仁班觉当庭表示上诉,格递江措表示考虑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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