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得某大型险企内部风险警示公告,内容显示,江苏宿迁某男子于近期在该公司多地的分公司集中投保一年期意外险,合计意外险16份(其中网销意外险13份),身故保险金金额累计890万元;经同业核查,从2月起至今,该男子已在十余家保险公司投保高额意外险、累计身故保险金超过4000万元。
由于其中多份旅行意外险的生效日期集中指定在3月24日—27日,该公司判断客户此间出险概率较大,存在重大欺诈嫌疑,因此提醒各公司主动联系客户进行解约。
通俗地讲,险企怀疑该男子涉嫌故意骗保,想要通过自杀、自残等行为获得保险身故赔偿金,因此要与该男子解除合约。
记者询问多家险企后,均表示该男子确实在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且数额并不小,但目前均未收到该人或其家人的理赔申请。
根据保险原理的“最大诚信原则”,监管部门严格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金申请、终止等条例,只要保险公司承保了、出具了合同,无论赔款多大,该赔的就得赔;同时由于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个人投保金额上限,因此个人在投保的时候只要能够偿付首笔保费,基本上都可以投保成功。
“大家的心都在‘颤抖’,一旦发生这样的大额理赔,会对地区分公司当年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由于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强行退保,出险就一定要赔付,保险公司反而成了弱势群体!”某家承保公司员工向记者感慨。
上述险企公告显示,该男子为江苏宿迁人,初中文化,未婚,职业为该市某宾馆服务员。业内人士分析,该客户有骗保嫌疑。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得知存在风险后,已有公司陆续向周某提出了解约申请。
“当地警方已经介入了调查,不少公司也劝导该男子千万不要做傻事,用自己的性命换来钱不值得。”上述人士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保险法》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换句话说,如果该男子在合同生效后自杀并不能获得身故赔偿金。但是,如果该男子受伤致残,就依然可以获得赔付。
“按照意外险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假设‘意外’断脚趾两根致残,就算没有身故,但保险公司的赔款至少达到10%,也就是该男子依然能获得400万元赔款。”某险企赔付核查人员向记者分析。
据记者多方了解,截至3月22日晚间6点,承保方之一的国华人寿已经和该男子达成和解,解除合约,其他亦有数家公司仍和该男子在洽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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