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牟洋。 视频截图
央视新闻4月3日消息,“扣押”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名词,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不管是扣押物品还是扣押钱款,几乎都会涉及到这个法律程序。
2004年,吉林人牟洋因涉及一起案件被警方带走调查,并且随案被扣押了2400多万元现金。然而,十几年过去了,牟洋的案件早已终结,本应返还给牟洋的两千多万元扣押款却始终没有了下文,那这些钱去哪了?
警方对公司账上存款提现两千余万并扣押
牟洋是吉林省吉林市人,十几年前在当地创办了一家名叫凌山塑料包装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专门生产用于储存化工产品的塑料包装桶。牟洋告诉记者,当时厂子好的时候每年利润能达到200万人民币。2003年底,牟洋在凌山公司的基础上重新创办了一家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名叫昊大橡塑制品厂,后来这家企业改制更名为德龙公司。
2004年5月26日,牟洋在晨练时被警察带走。据牟洋回忆,当时办案人员在审讯中告诉他,带走他是为了协助调查一起案件。而当时协助调查完后,他并没有被立即释放,警方表示,要重新查牟洋企业的缴税情况。
当时,牟洋名下一共有两家企业,分别是凌山公司和后来改名为德龙公司的福利性企业,据德龙公司的厂长周吉生回忆,当时两家公司共用一套财务人员和办公室,凌山公司名下已经没有什么资产了,在办案过程中,警方对德龙公司账目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押。周吉生说,当时警方提走了企业的2000多万现金。
当事人触犯刑法被“判三缓四” 并处罚金250万元
2004年9月9日,牟洋及其名下公司涉嫌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侦查终结,随后,吉林省公安厅将案件移交到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3月18日,公诉机关以凌山公司涉嫌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对凌山公司和牟洋等被告提起公诉。
2005年8月5日,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被告单位凌山公司犯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共计250万元,被告人牟洋犯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细节让牟洋感到意外。法院在开庭前曾要求他再缴纳100万元罚款,这让他十分诧异,因为被办案人员扣押的现金就超过了2400万元,难道这还不够抵扣罚款吗?
在缴纳了100万元罚款后,法院进行了宣判,随后牟洋回到了家中,这时他才知道公司账上的流动资金已被办案人员从银行提走。根据办案人员出具的扣押清单,牟洋发现,警方办案时扣押的钱款包括人民币2228万余元、美元27万余元、港币8万余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400余万元。
检察院声称吉林省公安厅随案移交给他们的涉案扣押款只有400多万元,并不是牟洋所称的2400多万元。 视频截图
起诉书显示两千余万扣押款被罚没
这时牟洋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吉林省公安厅扣押了2400余万元,自己又补交了100万元,而法院判处的罚金才250万元,其余的钱都哪里去了呢?
然而法院告诉他,检察院只移交给法院160万元,连抵扣250万的罚款都不够,所以才让他又补交了100万元。随后,牟洋又找到了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情况。
检察院称,他们确实只移交给了法院160万元,但是检察院同时声称,吉林省公安厅随案移交给他们的涉案扣押款只有400多万元,并不是牟洋所称的2400多万元。
经过牟洋多次讨要,检察院将扣留的240多万元中的130多万退给了他。牟洋说,“剩下的钱款没有返还给我,检察院说已经代缴税款了,但是却没有收据,没有税票。”
在检察院提供的起诉书中,牟洋发现,原来在起诉书附件目录中有一张吉林省公安厅扣押、吉林省财政厅罚没被告人牟洋2020万元的收据。
案件已经审结,所欠税款和罚金也都已经缴纳,那被扣押的2020万元现金为什么还会被罚没?在吉林省财政厅提供的单据上,牟洋发现,2004年7月14日,吉林省公安厅将扣押牟洋及其公司财产中的2020万元,以罚没的形式上缴到了吉林省财政厅的罚没账户,然而此案是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应该由法院进行判决。
公安厅为什么会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将2400多万元涉案款中的2020万元罚没了?牟洋告诉记者,“法院的罚金我认了,公安厅和检察院扣钱都没有说法,最后我没有办法,就走了上访之路。”
牟洋和职工上访讨要扣押款,但一直未果
2007年时,由于被扣押资金一直未讨要回来,缺少流动资金的德龙公司陷入了经营危机,当时德龙公司还欠着银行贷款,被迫停产的德龙公司已经无力偿还。银行便委托相关部门拍卖了德龙公司的生产线。
生产设备被拍卖后,德龙公司宣布倒闭,包括残疾职工在内的所有人都不得不面对突如其来的下岗危机。为了给自己和倒闭的企业讨个说法,讨要回被办案人员非法扣押的这笔钱,很多职工决定跟随牟洋一起上访。残疾职工杜云霞告诉记者,“(上访)去过公安厅,去过省政府,去过信访办,最后也没有太好的答复。”
转机:国家出台多项针对涉案财物处置规定
转眼间十年过去了,两千多万却始终没能要回,就在牟洋和企业职工要陷入绝望时,从2014年底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专门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看着这些新规一个个出台,牟洋感觉到,困扰他十年的问题终于有了希望。
为解决以往涉案财物处置存在的种种问题,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随后,最高检、公安部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新规定。
目前,牟洋已经通过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6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案件。最终结果虽然仍未确定,但是牟洋表示,通过这将近一年的经历,他还是看到了前所未有的希望。
【专家声音】
此案暴露超范围扣押、不及时返还等问题
专家表示,扣押和返还是涉案财物处置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两个环节,在牟洋的这起案件中,警方当初扣押财产时的一些做法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第一,涉案财产是不是高达两千四百万,是不是按照涉案财物数额进行查封的,有没有超范围查封;第二,查封后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把钱款转走。而在本案中,钱款不但被转,而且还提了现金,这是有问题的。
专家认为,此案集中暴露了以往办案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置上存在的各种典型问题,除了超范围扣押,另一个典型问题就是不及时返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此案是处置主体错误,刑事案件最终处置财物应由法院通过裁判方式进行,公安机关、检察院都无权处置。但在案件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处理了一部分,检察院又处理了一部分,这些实际上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让公正渗透到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专家表示,此次加强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规范化,透露出的正是中央深化司法改革的决心。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意见》还明确要求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专家表示,新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对责任追究问题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从中也能看出从上至下对涉案财物处置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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