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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近年来12名官员"死缓"减为无期 多被表扬

法制晚报讯 近日,福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消息称,武警少将吕文彦贪2000万被判死缓,已减为无期。去年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其服刑监狱秦城监狱建议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由死缓减为无期。

《法制晚报》记者查阅公开报道发现,近年来至少超过10名被判死缓的高官按法律规定减为无期。根据《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至少12名官员“死缓”减为无期

提到“官员减刑”,不得不提到一起被称作“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官员减刑案例。

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收受17人贿赂款600余万元,2005年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经过两次减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二中院经审理准予马德减刑一年。据悉,这是马德的第三次减刑。

马德于1992年10月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长,1996年11月任黑龙江省绥化地区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地委书记,同年5月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官员因职务犯罪被判死缓的并不罕见,但至少有12名官员“死缓”减为无期。

去年,经北京高院裁定,因受贿746万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2014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此外,2008年10月18日,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因受贿696万余元,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因受贿1263万元,于2012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也被北京高院裁定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据了解,两人赃款已全部追缴。

2009年7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原市长、中国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因贪污受贿1.9亿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2013年7月8日,铁道部原部长、原党组书记刘志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原政协主席、原党组书记陈绍基,因犯受贿罪被重庆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2011年5月9日,深圳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许宗衡,因受贿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2006年5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因贪污一亿六千万元,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2010年8月13日,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2003年5月9日,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原总队长吕文彦,因犯受贿罪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其刑罚被减为无期。

“获得表扬”成为减刑的主要方式

据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报道,中国的在押犯每年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得减刑的比例要比这个平均值稍微高一点点,大概是70%左右。

对于官员的减刑和假释,往往少有来自官方的细节描述。而这种神秘也使公众对其保持了高关注度。《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梳理官员减刑案件发现,落马官员由于知识层次相对较高,通过积极写稿、参加文体活动、发明专利等更容易获得加分。

对吕文彦为什么减刑,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吕文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与吕文彦类似,2011年10月27日,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2年年底,广州市中院对李启红减刑案进行了审理。基于李启红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并积极参加组织活动,裁定对其减刑1年3个月。

此外,“获得表扬”也成为减刑的一种原因,如2011年4月26日 昆明北市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原副指挥长陆锦昌,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6月,监狱称陆锦昌获得了3次表扬、2次特别表扬,且因病被评为病犯,其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

2012年2月 中国足协原副主席杨一民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服刑期间共获得4次表扬,还写了认罪悔罪书,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法院最终认定杨一民能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对杨一民减刑8个月。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通过积极写稿、参与文体活动等方式“获得表扬”或者被认为“表现突出”一直是官员减刑的重要途径。

2011年5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8名原处级以上干部减刑假释案件。浙江省政府原秘书长冯顺桥当庭念道:“两年多来,我负责图书管理工作,积极写稿,对编辑工作认真负责……”法院当庭对其作出了减刑1年11个月的裁定。

在落马官员的减刑依据中,和积极写稿有类似效果的是发明专利。

2014年12月9日,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因在狱中服刑期间发明足球射门练习装置等4项专利等原因获得监狱方面表扬,并裁定减去其一年有期徒刑。

贪污受贿等被判死缓 减为无期后不得再减

2013年,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要求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后,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比原来延长5年。这意味着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不少于22年。

意见还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上述意见还规定,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执法司法人员利用权钱交易帮助罪犯脱责,将从重追究刑责。

中央政法委还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后10日内,由省级政法机关向相应中央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向相应省级政法机关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法制晚报》记者此前从全国人大获悉,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如增加规定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的这项修改具体为,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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