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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设备跟踪被告法案 叁读通过

国家立法议会6日召开会议,以164:4的投票结果,通过使用电子设备跟踪暂时获释者条例草案,希望能有更多的案件被告获得释放,缓解监狱拥挤问题。该草案规定政府必须在头叁年租用电子跟踪设备,之后再评估是否项获释被告收取该笔费用。

立法议会对使用电子设备跟踪暂时获释被告法案草案进行二、叁读审议,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使用电子设备对刑事案件获得暂时释放的被告进行获释后行為监管与监督,增加监狱中被告获得释放的机会,减少全国监狱关押囚犯人数。该草案共有6项条款,但审议委员会在草案中新增第7、8项条款,关於电子设备费用收取事宜,以及第7项条款规定的电子设备负责人方。

该草案中的第7项条款备受争议,该条款规定自法案正式生效日起,未来3年内的电子设备租用费用由政府一律承担,之后再由政府评估其划算性,如果政府认為应该由使用电子设备的暂时获释被告支付该笔费用,则必须对相关开支、支付方法以及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不必向无法支付该笔费用的暂时获释被告或囚犯收取等。

初步政府将租赁3000套电子跟踪设备,每年的费用為7800万銖。如果用於暂时获释的2万名被告,每年的预算為5亿5200万銖。

对此,立法议会吉迪提出疑问,针对尚未最终宣判的案件,如果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那麼政府是否会向该名被告人归还设备费用?

最后,会议以164票支持、4票弃权叁读通过上述草案,宣布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实施,同时建议政府对该措施执行中发扬创新精神,特别是在电子设备的开支问题上,包括租赁、后期维修、设备精确度检查以及未来的採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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