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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长挪用公款案 乍鲁汪判刑两年

前任国家审计长乍鲁汪女士及该局前任办事处负责人康披,因涉及批准公款近30万銖,用於一场并未真正举办研讨会,被控非法挪用公款。曼谷叻差拉披色路刑事法庭11月30日对此案件出判决,判乍鲁汪与康披舞弊罪名成立,判处两年有期徒刑,而且不予缓刑。乍鲁汪女士和康披昨天交20万銖保释金,并準备提出上诉。

刑事法庭30日以乍鲁汪和康披两人共同触犯刑法第157及83条款為由,加上两人是国家审计局的高层官员,因此判处前人两年刑期并不给予缓刑。该项诉讼案是由肃贪委介入调查,在得出调查结论后由最高检察院在今年9月4日提起诉讼,指控乍鲁汪女士在担任国家审计长期间,批准於於2003年10月31日在难府举办「上议院与监察委的联合研讨会」,但由於国家审计局当天本来就有举办重要活动,但国家财政监察委仍支付了準备参会者的交通费与住宿费,以及主办会场的租用费,支出费用总计為29万4440銖,肃贪委员会查明两人涉嫌侵吞把该笔公款。

乍鲁汪女士在聆听法庭宣判之后表示,她决定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来证明自身的清白,强调任职期间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依法行事,不存在瀆职违法的问题。之后乍鲁汪女士与康披分别提交20万銖的银行款摺作為保释金,以继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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