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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诗人官员”案再开庭,曾被副院长传书叫停的证人未出庭

                        

淮南“诗人官员”案再开庭,曾被副院长传书叫停的证人未出庭

             安徽官员受审,法院干部当庭“传话”后延期审理被指干预司法

5月25日,安徽淮南“诗人官员”徐沛喜受贿案二次开庭,在二次庭审现场注意到,一些法律界人士此前担忧的情况出现了:该案5名控方证人无一出庭,2名辩方证人也仅有一人出庭作证,首次庭审中被法院副院长传书“叫停作证”的证人解军,没有再出庭作证。法庭未公布证人不出庭的具体原因。

在5月11日的首次庭审中,就在解军已经到达法庭审判活动区并坐下时,在法庭旁听区旁听的该院副院长柴国武通过法警将一本最高法司法解释传递给合议庭成员,合议庭随后中断证人身份核实程序,立即宣布该案延期审理。此举被质疑“干预司法”,有法律界人士发出“证人们还会出庭吗”的担忧。

25日的庭审于13时20分许结束,没有当庭宣判。

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此案两次庭审,证人出庭环节存在严重瑕疵,特别是在进入庭审阶段后,该案原侦查人员再次侦查关键证人,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涉嫌非法侦查。

该案第一次开庭后,涉嫌送钱的关键证人赵云双曾于5月16日约见澎湃新闻记者,推翻了检方起诉书中与其有关的所有事实,并称其原供述是在被检方疲劳审讯的情况下编造的。但4天后,赵云双再次约见澎湃新闻记者,又承认检方指控的送钱事实存在。

5月25日的庭审上,徐沛喜再次否认了检方的所有指控。但他在最后陈述中亦表示,只要能获得清白,他并不打算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律师朱明勇称,虽然徐沛喜案涉案金额并不多(11.9万元),其行政级别(正科级)也不高,但此案意义在于,在中央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当下,司法部门应该坚决贯彻中央“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排除来自外界的一切干扰,公正办案,秉公执法。

被称“诗人官员”,从教师步入仕途

淮南“诗人官员”案再开庭,曾被副院长传书叫停的证人未出庭
有“诗人官员”之称的淮南市潘集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原局长徐沛喜。

徐沛喜案案发于2015年6月,至今已有近一年时间。

虽然只是一位基层干部,但徐沛喜在淮南市乃至安徽全省都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称为“诗人官员”。

徐沛喜1966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在基层学校担任一段时间教师后走入仕途,历任淮南市潘集区区委办秘书、副主任,潘集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潘集区教育局局长,潘集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等职务。

多年来,徐沛喜更多的是以“文化人”的身份为外界所知,他曾是中国散文学会会员、安徽省作协会员,还曾担任过淮南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

徐沛喜爱好写作,笔名东方煜晓,多次以“淮南市诗人”的身份出现在公开报道中,先后出版有诗集《春天的走廊》,散文集《淮南散记》《泥土的村庄》,作词的歌曲有《我是一名公务员》《阳光下的守望》等。

在徐沛喜的诸多作品中,歌曲《担当之歌》尤为知名。这首歌由蒋昌盛、徐沛喜作词,著名作曲家王立东谱曲,男高音歌唱家乔军演唱。

据徐沛喜此前受访时介绍,2012年7月到2013年6月,淮南市潘集区开展“担当文化”主题教育活动,需要征集一首以“担当”为主题的歌曲。徐沛喜构思三周后将歌词一气呵成,初稿歌名叫《担当者之歌》,共有两节。时任淮南市委常委、潘集区委书记蒋昌盛看后,将《担当者之歌》更名为《担当之歌》,同时为了使歌词更为简洁,又将两段歌词压缩为一段,并对词句进行了认真推敲、完善。

只不过如今,《担当之歌》虽仍在央视网等媒体传唱,但歌曲的两位词作者却都已落马。

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调离淮南的蒋昌盛在安徽宿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任上落马,接受组织调查。

而徐沛喜本人,也于2015年6月18日,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

淮南市检察院称,经查明,2009年至2013年,徐沛喜在担任淮南市潘集区人事局局长、教育局局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辩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控方称“血压高”不等于“高血压”

在被逮捕近一年后,徐沛喜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和25日,两次在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进行了庭审视频直播。

该案公诉方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沛喜在担任淮南市潘集区原人事局局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9万元。

大通区检察院在针对徐沛喜的起诉书中共认定了5起事实,其中包括:徐沛喜原司机、淮南市潘集区区政府后勤中心驾驶员赵云双9万元,赵云双妻子、潘集区环保局副局长苏艳梅1万元,潘集区进修学校校长王文东1.3万元,潘集区泥河中学校长徐致东0.6万元。

起诉书称,徐沛喜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人员承包学校校安工程、职务提拔及教师培训等提供帮助。

两次庭审中,徐沛喜均完全否认检方的所有指控,并称其原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逼供诱供、疲劳审讯的情况下,违心编造出的谎言。

5月25日的庭审上,徐沛喜移送至淮南市看守所前的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被控辩双方当作其是否遭到疲劳审讯的主要依据。

这份登记表显示,徐沛喜于2015年6月5日被移送至看守所时的血压值为:收缩压169mmHg,舒张压104mmHg。

依据目前国内高血压的诊断标准,收缩压160~179mmHg、舒张压100~109mmHg之间为2级高血压(中度),而徐沛喜此前并无高血压病史。据此,辩方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钊认为,徐沛喜的高血压症状系因检方的疲劳审讯导致,请求合议庭判定检方在此前获得的徐沛喜供述为非法取证,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被告人徐沛喜也指出,其于2015年6月1日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从其办公室带走时是以证人身份,至6月4日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移交至大通区检察院,在此期间办案机关通过逼供诱供、疲劳审讯等方式获得了其题为《我的交待》的材料。这份材料此后成为检方办案的主要依据。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控方答辩称徐沛喜送交看守所体检时“血压高”,但不等于“高血压”,检方从未对其疲劳审讯,徐沛喜的所有供述均是合法取得。

25日上午,对于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合议庭在经过一段短暂休庭庭议后,宣布不予支持。

证人出庭被副院长递书“叫停”,法院陷入干预司法争议

除是否涉及疲劳审讯外,证人出庭是两次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又一个焦点。而5月11日第一次庭审时的证人出庭被副院长传书“叫停”事件,更是一度在全国法律界人士中引起巨大争议。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5月11日下午1时,大通区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徐沛喜案,辩护人孔维钊请求法院传唤证人、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科员解军出庭作证。1时20分许,就在解军已经到达法庭审判活动区并坐下,合议庭核实其个人身份信息时,在法庭旁听区旁听的该院副院长柴国武通过法警将一本书传递给合议庭成员。合议庭在收到这本书后,突然中断证人身份核实程序,并不顾辩护律师的举手抗议,立即宣布该案延期审理。

合议庭宣布延期审理后,徐沛喜家属及其他旁听人员立即表示抗议,质疑柴国武干预庭审,干预司法,企图通过延期审理来阻止证人出庭作证。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良其5月11日下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柴国武向合议庭递书的这种行为,涉嫌“干预司法”。

就徐沛喜案庭审情况及外界对“副院长干预司法”的质疑,5月12日晚11时30分,大通区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被告人徐沛喜受贿一案庭审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对外界质疑作出回应。

《通报》指出,在核对第一位证人身份时,正在旁听庭审的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柴国武发现,此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程序违法,遂安排法警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递交合议庭。合议庭查阅后,经评议认为本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222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规定的情形,应当延期审理,遂依法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通报》并称,关于部分网文提出“副院长干预司法”的观点,“本院副院长柴国武发现庭审活动可能出现导致程序违法的情形,及时提醒合议庭参阅相关法条规定,是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

不过,对于大通区法院的上述解释,法律界人士并不认可。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新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2条有关延期审理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徐沛喜案庭审的具体情况。

结合徐沛喜案庭审的具体情况,黄新伟分析指出,上述司法解释“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的其中一个前提,是新的证人需要法庭通知,是为了让证人能够按时出庭。在证人已经到庭且查明身份后,宣布延期审理是对法律的曲解。既然合议庭在证人到庭前没有中断原来的庭审程序,再突然决定延期审理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黄新伟的观点,安徽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表示认可。

黄新伟认为,依据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之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柴国武“传递书籍指挥庭审应当属于干预司法”。

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建议,上级法院对该副院长的行为进行调查,如存在违法违纪,应给予法律惩戒。

首次庭审被中断证人未再作证,合议庭不支持强制出庭

25日的庭审自9时30分开始,13时20分许结束,庭审全程只有一名辩方证人——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辅警贾为兰出庭作证,其他5名控方证人、1名辩方证人均未出庭。

官方媒体发布的通稿称,庭审前,大通区法院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依法对该案5名控方证人和2名辩方证人发出了出庭通知,其中6人明确表示不愿出庭,1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

上述7名证人中,徐沛喜原司机赵云双、潘集区司法局科员解军的角色更为重要。

其中,解军正是5月11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在柴国武当庭传书后合议庭宣布延期审理而被中断作证的证人。

5月25日庭审现场,合议庭对于6名证人不愿出庭的理由没有给出更多解释,只当庭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了这一结果。辩护人孔维钊对合议庭的作法持保留意见,并请求法庭在必要的情况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但对辩护人的这一请求,合议庭未予支持。

就辩护人申请合议庭强制证人出庭的请求,律师朱明勇认为,徐沛喜案是一个高度依赖口供的受贿案件。此案一端是行贿人,一端是受贿人,在缺少涉案财物、转账记录等具体物证及当事人供述不能相互映衬的情况下,法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并与被告人当庭对质十分必要。

关键证人称被疲劳审讯编造事实,四天后又改口承认

和解军一样,作为控方关键证人的赵云双5月25日也没有出庭作证。

检方起诉书称,2009年至2013年,徐沛喜先后5次收受赵云双共计9万元,为其承揽潘集中学校安工程等提供帮助。

起诉书还单列,2013年,徐沛喜非法收受了赵云双妻子苏艳梅1万元。

依据起诉书,在徐沛喜共计11.9万元的涉案金额中,赵云双夫妇所送钱财占了84%。

辩护人孔维钊指出,检方起诉书将与赵云双是夫妻关系的苏艳梅单列而不合并,是因为苏艳梅拥有潘集区环保局副局长的公职人员身份。

赵云双夫妇均没有在5月11日的庭审中出庭作证。但这次庭审后,赵云双本人曾于5月16日下午和5月20日晚上,就徐沛喜案两次约见澎湃新闻记者。

5月16日第一次会面时,赵云双对澎湃新闻称,检方指控徐沛喜收受其钱财的事实完全不存在。这些事实均是其在被检方办案人员疲劳审讯的情况下编造出来的,并表示他将在25日的再次庭审中出庭作证,推翻此前曾送钱的证言。

赵云双对澎湃新闻记者透露,他于2015年6月2日被大通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走,至6月4日返回家中。两天时间里在办案地点淮南煤矿宾馆被连续疲劳审讯,不交待所谓的情况就被强令下蹲,他的小腿因此浮肿。在办案人员的“车轮战”下,加之“你本人没什么问题,交待了就能回家”的诱惑,他被迫承认了上述事实。

不过,仅4天后,赵云双再次约见澎湃新闻记者,又承认检方指控的送钱事实存在。

5月20日晚上10时许,赵云双告诉澎湃新闻,本来他以为徐沛喜案经媒体报道后,广受社会各界关注,自己就不怕了,但5月16日会面后,他又咨询了两位律师,律师告诉他做过的事情就是做过了,不会因为媒体关注就不受到法律追究。一番挣扎后,他决定再次约见记者,承认上述送钱事实存在,并称其此前在办案机关并没有受到疲劳审讯。

他还向澎湃新闻记者强调,两次会面期间,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徐沛喜案联系过他,他也没有受到包括大通区检察院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压力。5月25日再次开庭时,他将会出庭作证并如实交代所有事实。

原侦查人员再度询问关键证人,被指非法侦查

到了5月25日,赵云双并没有按照其5月20日的上述说法,在庭审中出庭作证。

此外,公诉方大通区检察院在5月25日的庭审中提交给法庭的一份“新证据”还显示,检方原侦查人员曾于5月20日下午4时35分,也就是赵云双第二次约见澎湃新闻记者前仅5个多小时,在该院办案工作区就徐沛喜案再次询问了他。

这与赵云双5月20日对澎湃新闻记者所称的、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徐沛喜案联系过他的说法不符。

检方在提交这份证据时的理由是:本着对被告人徐沛喜负责的态度,该院侦查人员对证人赵云双进行了再次询问,再度核实案情。

这份询问显示,就出庭作证一事,检方问赵云双:“你是否愿意出庭作证?”赵云双答:“我暂时没有考虑好。”检方再问:“如果你出庭作证,将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你要对你和徐沛喜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实事求是?”赵云双答:“好。”

5月25日公诉人当庭提交这份证据时,辩护人孔维钊即指出,在徐沛喜案进入庭审阶段后,大通区检察院仍指派该案原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这种做法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无法保证证人不受到侦查人员的压力。

朱明勇及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永安等对澎湃新闻称,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就与检察机关原侦查人员无关。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应该由检方向法院提交补充侦查申请,法院批复同意并退回后才能进行侦查。大通区检察院的上述做法,严重违反检察工作规则,属于非法侦查。

具体到控方举证的赵云双证言,朱明勇认为,鉴于赵云双出庭态度和庭前证言的反复变化,在其没有出庭作证并与被告人当庭对质的情况下,合议庭不应当采信该证言。

5月25日下午庭审结束后,澎湃新闻记者曾就上述疑问联系赵云双,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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