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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理未成年人刑案坚持少捕慎诉,也坚决监督有罪不诉

两年前的2014年5月20日,一陈姓男子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持刀在湖北省麻城市某小学对学生进行砍杀,致8名学生受伤。

麻城市检察机关迅速应对,从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自救自护能力培训以及强化家长、老师的监护意识等方面向该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在20天内迅速审结此案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有关情况,上述案例成为最高检通报的10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该案所彰显的意义在于,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杜绝类似重大恶性案件的再度发生,及时保护救助了暴力伤害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

办理未成年人刑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据最高检通报,这10个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检察“捕、诉、监、防”各项职责,展示了检察机关全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地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做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从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至今,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发展历程。至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全国已基本构建起四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机构。

王松苗介绍,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努力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同时,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治了一大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尽力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关爱救助。

一方面,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另一方面,强化对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坚决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漏捕漏诉、重罪轻判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也进行监督。”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说。

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未获广泛认同

“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特殊办案制度,但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自觉实践。”史卫忠认为,有些地方认为“特别程序”仅仅是对未成年人处理上的“小儿酌减”,甚至批评“少捕慎诉少监禁”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特别程序”是损害正义一味从轻,进而质疑开展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是“不务正业”。

“目前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发生了新的变化,给‘未检’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史卫忠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且有的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诸如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这些都要求‘未检’办案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水平,更要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工作能力。”

史卫忠认为,从整体上看,未检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全国有独立编制‘未检’机构的检察院不足1/3,且部分人员配备不到位,专人不专,未检人员兼职现象普遍存在,大多数未检干警不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知识背景,专业素养和能力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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