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吴学田告诉记者,对面两座山就是潘建友承包的部分山场。 图片来自网络
2007年8月,浙江丽水庆元县的潘建友花费7600元,从该县百山祖镇三堆村村民委员会手中,获得1164亩林地40年的承包经营权。三堆村部分村民认为这属于集体的林地被贱卖,曾以村民代表、村委会及469名村民为原告,三次将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当初的承包合同无效。
有村民举证说,2011年,周边村子有人将40多亩林地卖给他人砍伐,收益就已经有30多万元。
该案经庆元县、丽水市两级法院6轮审理,其间承包人两次一审败诉,但均在二审阶段反转。至今该山林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仍等待庆元县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
7600元承包1164亩林地40年
三堆村地处庆元县东部,原属合湖乡,后被划入百山祖镇,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凤阳山—百山祖自然保护区内。
2007年8月,三堆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当时在庆元县荷地镇林业站工作的潘建友(乙方)签订了一份《山林转让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称因甲方铁炉坪坟林场等山场离本村偏远,不便于经营管理,长期受毗邻村村民的偷盗,造成大片林木被毁,出现了大面积残次林和荒山状况,为发展林业生产,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当年7月,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同意将铁炉坪坟林场等山场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
合同内容显示:转让承包山场共计1164亩,承包期限为40年;承包山场内原有残次林及萌芽苗折价76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山场内不论现存在山上的残次林木、萌芽幼苗林木、毛竹以及杂木等均属承包范围;在承包期间,山权归甲方所有,林权归双方共有,承包期内所产生的纯收益,甲乙双方按3:7分成;乙方还有权将承包的山场转让……
“承包合同签订后5年村民都不知道这些情况,直到2012年底村委会换届选举,两任村干部移交工作材料时才发现了《承包合同》和《会议记录》的复印件。”6月15日,三堆村村民吴学田告诉,而且,从2007年承包合同签订至今,千亩林地一直被闲置,村委会至今没有获得过任何收益。
村民质疑村干部“暗箱操作”
根据《村民组织法》相关规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007年三堆村共有村民代表32人,《会议记录》显示在2007年7月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有22名村民代表签字,刚好达到要求。不过是否每个签名都是村民本人所签引发了争议。
“但我们后来了解到,有多位村民表示自己当时没有签过字。而且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我们怀疑当时的村干部‘暗箱操作’,以7600元的价格‘贱卖’属于集体的林地。2011年,周边村子有人将自家的40多亩林地卖给他人砍伐,收益就已经有30多万元了。”吴学田告诉澎湃新闻。
时任三堆村村委会主任吴学兴在接受浙江媒体《现代金报》采访时,没有正面回答“贱卖”原因,只是称“当时几位村民代表急于将山场承包出去,有人愿意承包就很好了”。
而潘建友也表示,对村民代表签字的真伪,他并不清楚,因为村里提供的手续比较齐全,所以才会签订承包合同。
《会议记录》的记录人刘昌会(时任合湖乡驻三堆村干部)也回忆称,该会议记录不是在大会上写的,而是事后拟写的,当时并没有村民代表的签字。
两度发回重审
2014年8月,吴学田等共17名村民代表将三堆村村委会和潘建友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当年10月,庆元县法院以17名村民代表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村民上诉至丽水市中级法院,当年12月,丽水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4年12月,三堆村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潘建友,请求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有2名村民代表开庭时出庭作证,称自己当时并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在审理中,庆元县法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会议记录是根据时任村干部口述拟写,不能代表现场形成的村民决议,其内容不能反映村民代表意志;而且只有20名村民代表签字,未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要求,遂判定三堆村村委会与潘建友签订的《山林转让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无效。
潘建友不服判决,上诉至丽水中院,2015年7月,丽水中院以“山场发包是否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未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三堆村村委会随后撤回起诉。
2015年10月,吴学田等469名村民作为原告,再次将三堆村村委会、潘建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今年1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鉴别《会议记录》上村民代表签名真伪,应由村委会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为由,认为《会议记录》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判决合同无效。
今年5月,丽水市中院再次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原告方代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世敏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庆元县法院已组成合议庭,但重审的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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