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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苹果手机被禁售可能性:要以消费者心态来判断是否侵权

近日,苹果公司再度陷入侵权风波。北京知识产权局认定,iPhone6和iPhone6Plus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的专利产品,决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这两款机型。苹果公司对此回应,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理决定。

从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获悉,目前该院已正式受理苹果公司提出的行政诉讼。有专家分析指出,事关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如果两者相似,或被认定为侵权,“但认定机构要以普通消费者的心态进行判断”。

苹果公司不服禁售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5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判定,苹果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侵犯了一家中国手机厂商佰利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销售iPhone6、iPhone6Plus两款手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上述决定书显示,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及旗下工体东路电讯商场。中复官方资料表明,中复通讯是苹果在国内重要的销售渠道。

上述消息引发舆论热议,网上一度流传“外观涉嫌抄袭中国厂商,iPhone6在北京禁售”的声音。

近日,苹果公司对此发表声明称,上个月已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这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有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议;iPhone6和iPhone6Plus产品目前仍在中国市场正常销售。

苹果公司认为,苹果的两款手机和佰利公司的手机存在众多显著区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苹果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要求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诉讼过程中不被禁售

澎湃新闻从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获悉,目前该院已立案受理苹果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正着手准备开庭。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有两方面问题颇受公众关注:一、苹果公司所涉产品是否侵犯了佰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二、iPhone6和iPhone6Plus被禁止销售的可能性有多大?

一般情况下,事关专利维权诉讼因牵涉多方技术性问题,专业性强、案情复杂,往往耗时较长。此前,有业内人士分析说,苹果所提请的复议一旦被法院驳回,iPhone6以及iPhone6Plus或将面临在国内禁售的境遇。依目前情况看来,此起专利纠纷或需较长时间才能尘埃落定。

“如果苹果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作出行政决定的一方就不能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苹果iphone6和iphone6plus手机暂时可以不被禁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分析说,如果苹果公司此次起诉被法院判决败诉,则涉案手机将被禁售。不过,苹果公司在此过程中也可以选择和解,与被认定享有专利权的公司进行协商,让对方授权其使用相关专利。

法院将如何判决,尚不可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禾认为,外观“近似”这一说法本身属于模糊的概念,判断两个外观设计的差异否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时,要以消费者的心态来看待相关专利物品。不过,他同时表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两者相似,就可以认为是侵权。

“裁判者往往对外观‘区别’是否显著的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性。”赵占领认为,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主要应根据被指侵权的内容是否在已经生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法律对于什么是“显著区别”没有定量的标准,要从外观设计的具体细节来判断。

佰利公司律师:将召开通报会作出回应

早在2014年,佰利公旗下手机品牌“百加手机”就在其官方微博上控诉iPhone6涉嫌抄袭百加V6手机的外形,且明显影响了百加V6的销售!

2014年12月1日,百加手机还在微博中贴出律师函并声称:“在iPhone6发布前,曾经尝试通过邮件的方式和苹果公司沟通,把可能侵权的信息告知苹果,未果。”

不过,上述涉事微博内容目前在网上已无法查到。佰利公司代理人、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安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佰利公司将于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系统回应。

检索发现,此次苹果被告侵犯了手机100c的外观专利,该项专利持有人确实为深圳佰利营销服务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徐国祥。

专利登记信息显示,佰利相关手机产品的专利申请于2014年1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9日,而苹果iPhone6发布时间为2014年9月。

在赵占领看来,事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方法主要涉及三大层面:第一,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第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第三,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赵占领说,这一判断通常要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外观的要部进行观察,再作出整体判断。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苹果曾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Siri专利侵权案“反败为胜”

早在2013年,因为被判定苹果Siri侵犯小i机器人专利,苹果曾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起行政诉讼。

据媒体报道称,2012年6月,小i机器人在上海对苹果公司发起了Siri侵犯专利的诉讼。小i机器人认为苹果Siri侵犯了他们之前获得的授权专利。2012年11月19日,苹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小i机器人专利权无效。

2013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维持小i机器人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苹果公司随即发起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希望撤销有关决定。2014年2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事隔4个月之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此前作出的专利有效裁定,苹果败诉。

随后,苹果公司提出上诉。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此前的一审判决,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至此,苹果公司“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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