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是河南开封居民张先生父亲的祭日。这天下午,张先生和家人外出扫墓的时候,他们位于开封市西郊乡后堌门村堌门西街26号的房屋被人用铲车推成一片废墟。
后堌门村位于开封市西北角,目前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张先生说,一个月前,曾有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商议拆迁,但还没等到协商,房屋就被强行偷拆了。
张先生介绍,后堌门村的居民分为两种,一种是本村村民,目前大部分都已经拆迁完毕;另一种是从村民手中购买房屋的“外来户”,这一部分尚未开始拆迁,而他家的房子,是2001年由他的父亲从村民张某某手中购买的。他们是名符其实的“外来户”。
是谁偷偷拆了家里的房子?张先生与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联系后被告知“此事和拆迁指挥部无关”,随后张先生报警,并拨打了本报热线爆料。
8月18日,记者来到后堌门村,看到村里大部分房屋都已经被拆成废墟,遍地是砖块瓦砾,不时能看到矗立在废墟中尚未搬离的孤立民房。
记者在张先生家的26号院门前看到,院子的大门紧锁,绕到房子后面,记者这才发现,房屋被拆的只剩下一个完整的大门。在仅剩的院子一角,散乱的堆放着柜子等家具。张先生说,这些家具都是房屋被拆之前被人从屋里抬出来,但是还有一些家具家电被埋在废墟下面。
“有些暂时还无法查实,可以认定的是家里的两台电视机和母亲的贵重首饰都不见了。”张先生说。
张先生邻居朱女士看到了房子被拆的过程。她告诉记者,8月16日下午她听到隔壁动静后出来查看,看到一辆铲车在拆张先生家的房屋,旁边还有一个人在看。“听其他邻居说,房子被拆之前有人翻墙进去,把屋里家具都搬出来,还将空调拆下来,我出来的时候已经开始拆房子了,于是急忙给张先生打电话。”朱女士说。
部分房屋被拆成废墟现场。文内图均来自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原房主”承认“是我自己动手拆的”
记者联系了堌门村拆迁指挥部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 “不是指挥部的拆迁行为,是私人买卖纠纷。”拆房的可能是后堌门村村民张某某。
据该负责人介绍,堌门城中村改造项目是2008年河南省、开封市重点改造项目,是开封市第一个进行城中村改造的村,拆迁共涉及村民278户,特殊人群47户,外来居民334户,目前尚余70多户外来户未拆迁。
“指挥部很早之前联系过张先生家人,但他家要求过高没谈成,因所有产权手续都是村民张某某的,2008年登记的底册也是张某某的,张某某又主动到指挥部配合拆迁,所以指挥部就和张某某进行了谈判。”该负责人称,对于拆房一事,指挥部会积极调解双方矛盾。
该负责人向记者提供了村民张某某的电话,记者拨通电话,自称是“张某某”的男子在电话中承认:“是我自己动手拆的”。
“当初卖房时,房款和宅基地款一共是11万,但对方只支付了7万多元的房款,还有3万多元的宅基地款一直没有支付,所以到现在房子的房产证上都是我的名字。”“张某某”说,拆房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全村的拆迁大局,为了全体村民的利益。
“因为房本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指挥部联系拆迁时不找他们而是找我,我和他家联系过,因为房屋面积是190平方米,我说‘给你们换两个小套的房子,你们愿意拆不?’他们没有同意,我不能因为我名下的房子影响全村的拆迁大局,而且马上就开始分配门面房了,我不能因为我名下的房子没拆而影响大家分门面房。”“张某某”说。
记者要求和张某某见面,但他称自己在商丘,不方便见面。
“15年前买卖房屋已经公证,钱已付清”
针对“张某某”的说法,记者向张先生求证。张先生向记者出具了2001年开封市郊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张某某夫妇出具的三张《收款条》。
《公证书》中内附的《房屋买卖协议》显示:卖方张某某和妻子李某某将座落于开封市郊区西郊乡后堌门村的砖混结构两层北屋卖给张先生父亲;房屋卖价为柒万叁仟元整;公证后双方交付完毕。
《协议》中还附上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及《建筑许可证》的复印件,《公证书》对《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公证。
三张收款条中,落款日期为2001年11月27日的收款条上写道“今收到房子款XXX元整,至此柒万叁仟元之款项已全部交给张某。”
张先生称,以上证据能证明父亲已将房款全部付清,并经过公证处公证,根本不存在拖欠3万元的情况。
“2001年买的房子,到现在我们已经居住了15年了,这期间对方既没有找过我们说过欠房款的事,也没有发生过任何的矛盾和纠纷,更没有因此诉至法院,为何在拆迁时突然蹦出来,以‘欠购房款’的名义偷偷强行拆房?”张先生说。
律师称“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张先生目前已经报警,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民警告诉记者,8月18日下午,村民张某某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如果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村民张某某将现住房人的房屋拆除,都属于违法行为,而且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首先,如果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在房款全部付清之前,出售人保留房屋所有权,那么出售人就无权拆除他人的房屋,其行为涉嫌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警方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购房人存在违约,未支付全款,出售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要,而非采取上述极端方式直接拆房,该行为构成侵权,被侵权人有权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再次,至于本案是否存在幕后指使人等疑问,则需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感觉此事十分蹊跷。即便该房屋的被拆迁人是张某某,但是在15年前他已将房子卖掉,当然无权拆房。张某某“主动配合拆迁”,也应事先与现房主达成补偿协议。这样,房子的拆迁补偿完全可以按照合法正常的程序协商进行。他和家人没有收到过任何部门的强拆通知,他们也没有任何阻碍拆迁的行为。他不明白,为何原房主张某某会甘冒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干一件本来可以合法进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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