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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连怀孕都要定时定刻的规定,把法律的脸都打肿了

有北京媒体报道称,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女员工怀孕前需向医院申请,并在医院审批后设定的3个月限期内怀孕。怀孕时间提前或错后都要缴纳一万元以上罚款,且影响评级晋升。这项政策已在医院施行了近10多年。

怀孕这样的事情,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也许你从没有经历过按计划“限期怀孕”的事情,而且会觉得这不可思议,但总有单位试图主宰人类的生育权,并制定荒唐的“限期怀孕”的规定。

升职还是生育?坑妈!

随着二孩时代到来,迎来了一次孕育高峰。同时迎来的不仅是一张张幸福的笑脸,还有一张张苦瓜一样的无奈脸庞。据调查,一些用人单位在“坑妈”这件事上可谓费尽心机。

类似的“限期怀孕”事件在这几年已发生数起,比如,此前多地都有报道,在一些学校,女教师想要孩子,先要向校领导“打报告”。此类案例在企事业单位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在一些女性职工占比较大的单位,医院、学校等尤甚。

为什么会有这么奇葩的规定?

其实不难找到答案,无非是不想看到职工扎堆生育,可能对单位的工作安排和服务效率带来影响。换句话说,限期怀娃,连成功怀孕的时间都要做到万无一失,只是“工作需要”。升职,还是生育?职场的这一微妙角力,在激烈的竞争中成为困扰许多女性的“选择题”。

常有人说, 单位也有苦衷“现在很多医院妇产科的工作人员都是女性,而且是育龄女性,如果发生多名工作人员同时怀孕休假,难免影响到医院妇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医院管理层也面临一定压力。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工作人员的生育权也属于无奈之举”……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单位都会考虑成本,但更要遵守法律法规。

单位固然需要成本最小化,但方法有很多,唯独不能伤害职工权益。以伤害女员工的方式减负,这样的企业能行之久远吗?这些规定,表面上维护了单位利益,却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冰冷的文化氛围。缺乏人文关怀,无视法律规定。

监管让法律需长出“牙齿”

事实上,单位此举已经对女性员工的自身权益造成侵害,往小了说是缺乏人性关怀,往严肃说就是缺乏法律意识,侵害了职工的生育权,是违法的。

2005年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除此之外,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限制怀孕”也已经超越了法律授权。

经过媒体的发酵,通州区妇幼保健院的医生护士们是幸运的,医院回应称取消该院“计划生育政策”,退还全部罚款,领导班子向受罚职工公开道歉。

但在全面“二孩”政策下,类似“计划生育政策”此类规定有加剧的趋势。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被整改了,多少个未被发现的单位还在实行着这种野蛮的违法规定,不得而知。无疑,“限期怀孕”把法律的脸都打肿了。

又该如何维护女性的权益呢?

一方面,当权益受损时,女职工当然要拿起法律武器,忍气吞声换不来尊严也保不住工作。同时,也是更重要的方面,监管部门应及时出手,鉴于“限期怀孕”的奇葩规定一再出现,加强监管职责必须成为应有之义。在保障女性生育权方面并不缺少法律,《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详细规定,关键是如何落实。监管到位,法律才能长出“牙齿”,提高其违法成本,那些不守法的单位才会害怕,用法律给“限期怀孕”的霸王规定熬制一碗“打胎药”。

国家和社会应承担更多成本

说到底,用人单位这种野蛮规定就是出于成本考虑,想要做到成本最小化,企业利益最大化。

生育是一件成本高但社会意义重大的事,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基础,早就不被看作是女性的私事或家庭的私事,生育的成本也不应该全部加到个人或者企业身上,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更多的成本义务。

强调政府责任,对女职工权益实行制度兜底,对用人单位有女职员休孕假、产假的,给予财政补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制定法律政策,保障育儿假和育儿福利,确保妇女因兼顾家庭而从事非全职工作的权利和福利得到保障等,让二孩政策能真正惠及每一个家庭。

这些举措就不仅是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也是在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不仅是有利于职工的个人利益,也有利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保护好职工合法权益,迫在眉睫,希望这样的奇葩规定越来越少,希望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尽快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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