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中,未能按期履行调解书,王晓新名下的一辆奥迪A5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扣押。此后,他的手机上多次收到关于这辆车的违章信息。
车辆被扣押后,王晓新的手机分别于2014年10月及12月收到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提示短信。
龙口法院于2014年8月6日扣押了王晓新的一辆车牌号为鲁F66F11的白色奥迪车,但自2014年10月2日起,上述车牌号的车辆在龙口本地及外地多次出现交通违法,包括青新高速、环城北路等路段。
据《民事裁定书》显示王晓新的奥迪车于2014年8月6日被龙口法院扣押。
2016年8月25日,经王晓新书面申请执行监督后,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其中显示,王晓新的车辆在被龙口法院扣押后,执行局工作人员在未贴封条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予案件原告委托代理人保管,导致出现原告私自使用被扣押车辆,并多次出现违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据检察建议书显示,2016年6月14日,龙口法院给予执行局局长于界明行政警告处分,6月17日给予执行员孙常东行政记大过处分。6月20日,龙口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又给予孙常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月7日对于事件的报道中,王晓新表示,发现车辆被扣押期间多次出现违章后,他曾联系了当时负责此案的执行人员孙常东,“他说这绝对不可能,车就停在库里,而且车和钥匙是分开保管的,不可能有人动!”
然而,2015年2月,王晓新在龙口市某小区停车场看到了自己被扣押的奥迪车。经观察,王晓新发现他的这辆车曾多次出现在这个小区。随后,他向龙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2015年2月王晓新在龙口市某小区发现自己的奥迪车,他在车后窗写下日期留证。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龙口市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予其他人控制,未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王晓新多次告知执行人员孙常东其被扣押车辆出现违章信息时,孙常东未深入调查核实,导致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孙某多次违法使用扣押车辆,给车辆造成违章及折旧损失。龙口市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3条建议,要求龙口法院认真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执行扣押款物管理制度等,并要求对被扣押物品在扣押期间因违法使用给当事人造成的相关损失,落实责任,依法妥善处理。
8月26日,从龙口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处了解到,2015年12月23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已对擅自使用该车的孙某以及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各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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