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公检法机关21日公布新规定,10月1日起,在微博、部落格、微信朋友圈等网路社交平台及手机简讯、电子邮件上的讯息,公检法机关「有权依法」调取作为侦查依据。
也就是说,10月1日起,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简讯上发布的讯息,大陆公检法机关可作为加以搜集的证据。
北京晨报报导,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理由则是「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品质)」。
报导指出,这项规定中所指的「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所形成,以数位化形式储存、处理、传输,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范围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页、部落格、微博、朋友圈、贴吧、云端空间等网路平台,以及手机简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传播的讯息。
此外,还包括用户注册讯息、身分认证讯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讯息,以及文档、图片、影像、录音、数位证书、电脑程序等电子文件。
规定中明订,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如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但规定又提到,若有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者,有增加、删除、修改等影响真实性者,以及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者,不得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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