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拒不履行协助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唐河县新春支行被法院罚款10万元。
2014年2月,方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诈骗案,判处赵军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生效后,赵军主动交罚金3万元,其余罚金因没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一直未得到执行。
今年9月2日,方城县法院查明,赵军在农行新春支行有存款7.7万元,遂作出将赵军账户中的现金50650(含执行费650元)元予以划拨的执行裁定。
9月8日下午,法院执行干警持相关手续到银行,要求当班工作人员齐兴娜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齐称主管领导正在开会,不能办理相关业务,要求执行干警次日再来。在被明确告知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且账户钱款一旦转移将造成国家损失无法挽回后,齐坚持拒绝联系相关领导,并转身离开工作岗位,对正在讲理释法的执行干警不再理睬,导致执行工作受阻。
鉴于新春支行拒不协助履行法律义务,方城法院于次日做出决定,对新春支行处以10万元罚款,并于同日向该行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目前,新春支行已经协助法院划拨了赵军账户中的存款,对齐兴娜做出停职接受处理决定,并已缴纳罚款3万元。
河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周明杰说,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或者有其他拒绝协助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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