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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保安队长七年贪百余万加班费一审获刑5年:不服上诉

将公司发给保安的加班费揣进自己腰包,北京东城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一大队大队长孙某有期徒刑5年。孙某不服提起上诉。10月19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孙某辩称,指控的129万算多了,他自己只拿了20余万,其余的钱用于发放加班费或组织保安聚餐、旅游了。

案情

东城保安分公司一队长贪129万加班费

现年40岁的孙某山东人,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一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逮捕。

东城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孙某利用其担任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一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将由其负责领取并用于发放驻同仁医院保安员的部分返款现金人民币129万余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孙某的辩护人指出,同仁医院保卫处在款项发放上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孙某主观上侵占意图不明显。此外,孙某侵占的实际数额应扣除其用于发放临时保安岗位费用、节假日保安员加班费用、组织保安员旅游费用、为保安员购买生活用品等费用。

东城法院认为,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财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孙某所称其用于为保安员发放福利、为临时保安员发放工资、组织保安员聚餐及旅游等活动的具体金额,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孙某退赔违法所得129万余元。

庭审

自辩钱款用于组织聚餐旅游

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10月19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审理。

“我没有侵占,加班费都发放了”,孙某称,指控的129万元是算多了,他自己只拿了20多万,而这20多万也是他每个月3000元的加班费,都是应得的。此外的钱,用于给其他保安发加班费,或者用于组织保安旅游和聚餐花了。

按照孙某的说法,保安先加班,同仁医院后给加班费,2008年开始,由东城保安公司将公司每个月返给同仁医院的10名保安服务费及节假日加班费以现金的方式领出来,然后他将其中的一部分发给保安,其余的钱其都自己留下,给保安发放加班费是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

同仁医院保卫处不了解保安员具体怎么加班,只有他知道,所以保卫处就让他看着分配这笔钱。

孙某称,他和同仁医院保卫处说这笔钱返回来是给保安员发放加班费的,会按照保安员的实际加班情况发放这笔钱,发完加班费剩下的钱都在其手里,用于组织保安员旅游、节日聚餐,有时加班给保安员买饭,还有一部分用于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或遇到突发事件雇用临时保安,再剩下的钱其就自己留着了,存在其工商银行卡里。

“加班是事实存在的,加班费也发了,如果没有发,这7年的时间里,他们早告我了”,孙某称,他每次发放加班费的时候,没有登记和收据,但确实发了。

此外,孙某称,他没有故意侵占这笔钱,因保安流动大,发放比较滞后,比如一个人6月份加班了,但加班费8月份才能发,而这人还没到发放时就辞职了,因此加班费剩下来了,“但这笔钱都用于组织保安员聚餐旅游了”。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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