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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坚定不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

孟建柱:坚定不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

       孟建柱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启动以来,经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批准,我们已连续三年召开推进会,推动改革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南,交流经验、完善政策,切实增强改革的信心与决心,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全面开展。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知难而进,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

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每当重要关头,统一思想、凝心聚力是应对挑战、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和决心,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

我们的信心和决心,来自于对党中央决策的理性认同,来自于对实践成果的准确把握。经过两年试点,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一是试点法院检察院回归办案本位,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二是广大政法干警尤其是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拥护支持改革,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责任心明显增强,司法队伍活力不断迸发。三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减少,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正在提高。四是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有的法院入额法官年人均结案增加200多件,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10多个百分点。五是在改革落实到位的地方,把法官检察官选好了、司法辅助人员配齐了、责任明确了、待遇落实了,不增加编制,也能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有的法院在收案增长40%左右的情况下,通过改革,结案增长60%左右。六是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试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获得的赞成票达到新高,一些试点省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0%左右。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是正确的,试点是成功的,实际效果是好的。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随着试点工作逐步深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改革的难度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仅需要增强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而且需要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胆识和勇气。这既是对我们工作能力水平的考验,又是对思想政治素养的考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历史总是要前进的,历史从不等待一切犹豫者、观望者、懈怠者、软弱者。只有与历史同步伐、与时代共命运的人,才能赢得光明的未来。”现在,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重任已经落到我们肩上。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勇敢担当起来,决不能退却、推诿。回顾我们党95年奋斗历程,每一次胜利、每一个进步,无不凝聚着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无私奉献和巨大牺牲。特别是在血雨腥风的革命斗争年代,无数前辈为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笑对“死神”、慷慨赴难,有的甚至连爱情的甜蜜都还没有尝到,就把最宝贵的生命献给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今天,我们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仍需要从这种奋斗、牺牲精神中汲取强大力量。在座的都是政法系统领导干部,要有这样一种思想境界:遇到难题、面对抉择时,首先想到的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而不是个人得失。这是对党性观念强不强、敢不敢担当的直接检验。党把我们放在这么重要的位置上,我们只有尽职尽责地把工作做好,才能对得起党和人民的重托。我们要始终牢记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词,自觉把有限的工作时间投入到无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切实做到在岗一天、尽责一天。只要是对党和人民有利的,对司法事业长远发展有利的,就要坚定不移地去谋划、推动、落实。要敢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最大限度激发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试点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过程。两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人员普遍关注的一些重要政策尤其是职业保障政策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对此,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中央司改领导小组会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对相关职业保障政策提出了完善的意见,并已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同意

第一,完善员额制改革政策,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检察院员额比例。试点情况表明,中央确定的以省为单位、以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的39%的员额比例,总体上是符合实际的。大多数单位反映,这一比例已经够了,不少单位最终入额比例远低于39%,有的还不到30%。同时,一些单位也反映,政法专项编制是多年前确定的,近年来虽有所调整,但增幅远低于案件增速,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不少单位招录了一些事业编制、聘用制人员,部分人员已成长为业务骨干。确定员额比例的基数时,对这部分业务骨干都不考虑,也不尽合理。这些意见,都有一定道理。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在确定员额比例和基数时不宜一刀切。对大多数单位,应当坚持39%的员额比例不动摇。考虑到我国80%左右的案件在基层,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区、县法院检察院,可考虑把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员额比例的基数,以留住原来在一线办案的业务骨干。在此基础上,如果这些地区仍存在案件多、办案人员不够的,可考虑把员额比例提高到40%左右。具体比例和基数,由各省区市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把握。员额配置时,要向办案部门倾斜。对其他主要业务部门,也可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配置一定数量的员额,以留住现有优秀人才。

对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入额问题,各地比较关注,希望中央司改领导小组明确政策。我们感到,对领导干部入额,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严格把握,形成正确导向。对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入额为宜,这有利于他们履行好领导职责。当然,领导干部入额,要按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如果遴选都不参加,谁会服你?同时,领导干部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这样做,才能让领导干部自己有底气、广大司法人员服气,才能发挥好领导干部业务指导作用,带动全院办案水平的提高。有的地方规定,庭长办案数不低于法官平均办案数的70%、副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庭长平均办案数的50%、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副院长平均办案数的30%。这有一定合理性。各地要积极探索领导干部既能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又能多办案、办好案的正确导向,树立领导干部行家里手的良好形象,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员额制是实现法官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目的是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保证入额法官检察官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办案能力、职业操守过硬。这就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对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进行遴选时,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采取考试方式时,要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等实际能力。这样做,无论是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还是年轻业务骨干,都有机会通过遴选入额,既防止简单地以考分划线,又防止简单地论资排辈。

对未入额法官检察官,我们要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在他们转为司法辅助人员后,原来享有的津补贴保留不变同时,要加快完善录用、聘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制度,探索建立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尽快配足配好司法辅助人员,推动形成责任和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办案团队,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第二,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形成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激励机制。去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水平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的相关政策,这对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经测算,也发现一些问题。为了落实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增强改革的内生动力,中央司改领导小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对工资制度改革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已报请中央领导同志批准。总的考虑是,除司法警察外,法院检察院内部是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其中,员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工资收入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实际上,司法行政人员大多是法院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出身,相当一部分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从事的工作也是围绕办案这一中心工作展开的,从广义上讲,也是司法辅助人员。在此基础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现有的审判检察津贴、办案岗位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额度,予以保留。在个别地区,如果改革后发现员额法官检察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司法警察的,要托到略高于司法警察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为了树立正确的分配导向,确保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尤其是办案数量多、质量高的人员成为最大受益者,我们要合理确定绩效考核奖金在工资收入中的权重,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这样,可以防止简单地按行政职务去套,造成原来工资收入高的增幅偏高、低的增幅偏低的状况。各地法院检察院要配合有关部门,在做好测算基础上,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尽快把这些好政策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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