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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庭发毒誓已还百万元借款,法院借助测谎技术作出判决

在一场涉及百万元的诉讼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借助测谎技术佐证案件事实,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

10月24日,从法院获悉,2013年6月28日,从江苏来上海做生意的费某因家庭急需,向老乡杨某借款100万元,杨某一口答应,但提出借条要写给其生意上的合伙人蔡某。

为此,费某即按杨某的要求向蔡某签具借条,并按了红色手印。载明:“今借到蔡某人民币(壹佰万元正)小写¥1,000,000元用于家庭使用,于2013年7月28日前归还。”事后,据费某陈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八分利已预扣,故实际借到92万元,其中现金80万元,转账12万元。

借款到期后,蔡某认为因费某推诿,且至今不予归还百万元欠款,故其无奈持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费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6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费某接到应诉通知后,感到意外,其辩称,该百万借款到期后,已陆续通过杨某之手还款80万元左右。2014年1月23日,蔡某和杨某等人还把费某带到上海朋友耿某的办公室调解,最后费某再出具1张30万元的借条后,蔡某将原100万元借条还给了费某,故100万元的借款已经结清。

然而,开庭前,费某还对拿回的借条是原件深信不疑,直至庭审中,对双方各出示的借条仔细比较,其实费某手上的借条是彩色复印件。“我也不知道拿回的借条是彩印的,看着和真的一样,我想事情已了结了,没想到蔡某又拿了借条原件起诉我”。费某认为中了圈套,当庭怒发毒誓并申请测谎。

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表现,法院对费某如何持有借条的彩色复印件存疑,故准予其测谎申请;蔡某不同意接受测谎;证人耿某出具书面证言,并愿意接受测谎且到庭陈述证言。

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心理测试报告,测试结果为:“被测试人耿某对2014年1月23日看到蔡某交给费某彩色借条呈现‘无说谎显示’”;“被测试人费某对2014年1月23日蔡某交给其借条彩色复印件呈现‘无说谎显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调查质证、心理测试报告及查明的事实,借条所载100万元借款已经结清,蔡某与费某之间关于该笔借款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蔡某无权再向费某主张。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主审法官王睿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费某主张该借款已结清是否成立。因借条白纸黑字,有4处捺红色手印,故彩色复印件如不仔细辨别容易误以为原件。借条确系费某借钱后出具给蔡某,关键是后来谁将彩色借条复印并将彩色复印件交还给费某?且为什么?

对于上述疑问,法院认为费某解释借条彩色复印件来源具有高度可能性,且有证人耿某的证言佐证,证人的证言和费某的陈述均经测谎测试,可信度较高;与此相反,蔡某经法院释明后拒绝接受测谎测试,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考察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情绪、神态等肢体语言变化,再综合审判经验,法院采信费某的主张,认定该借条的彩色复印件系蔡某交付费某,使费某误以为原件,结合费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印证其所主张的该借条所载借款已经结清,即部分已还款部分另行出具借条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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