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改革简化了公示手续。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可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会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如果没有异议,公告期满后,企业就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显著变薄了。过去,企业申请注销需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意见》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用一张纸涵盖了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收到申请后,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会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意见》也专门列出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手续复杂,企业注销一直是企业退市的难题,原先的程序是先注销国税、地税,证明没有债权债务后,还要召开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至少要好几个月。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配合去产能、去库存等结构调整工作,鼓励各地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已达到39个。仅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注吊销企业合计129.4万户,同比增长83.9%,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61.2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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