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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首次承认并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1月17日电,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省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业内专家表示,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是比较少见的,这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2016年6月7日,新加坡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高尔集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

根据该判决,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集团)与高尔集团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高尔集团35万美金。

但判决生效后,纺织集团不仅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完全不理会新加坡高等法院对其作出的传唤和拖延利息。由于纺织集团及其财产均在中国境内,导致高尔集团不得不向江苏法院提起承认及执行申请。

据南京中院审理查明,纺织集团承认其得到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合法传唤但未参加庭审,也收到了案涉判决书。

同时,法院另查明新加坡高等法院在2014年1月作出的(2014)SGHC16号判决,内容系对中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

法院认为,尽管两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鉴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承认并执行了苏州中院民事判决,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

对于此案,长期从事涉外仲裁案件的君合律师事务所陈鲁明律师认为,南京中院作出了一个很好的尝试。据其介绍:“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十分少见。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一般需要依据该国与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来进行。而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国际条约,则原则上中国法院只能依据互惠原则进行承认和执行。”

陈鲁明说,实际上,外国法院是存在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先例的。在此情况下,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借鉴南京中院的裁判思路,以这些外国法院已经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为由,认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从而裁定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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