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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部建議 行政職官管審訊 學者專家多表反對 府尹縣長管理民生問題就好不宜介入毒品偷盜等刑事案件

     內務部建議賦予行政職官審訊權力,被法制委員會反對,各界見仁見智。
     素可泰大學副校長育他鵬‧伊沙拉猜指出在很久以前府尹和縣長是擁有審訊權力的,直至五十年前的佛曆二五○八至二五○九年才把此審訊權力拱手讓予警察,又惹來物議說警察在初步司法步驟一手包辦,涵蓋拘捕,審訊,寫狀和控訴,被質疑透明度,司法制度透明度是核心問題,打破壟斷,分散權雨,互相制衡,未嘗不是好事,怕只怕又弄出一個權力薰天的新機構,那就於事無補,至於行政職官清一色是政治學院畢業也無問題,可以法律專業團隊輔助。
    前國會主席,泰國發展黨黨魁顧問頌薩‧比沙那喃他昆強調行政職官祇須管理人民疾苦的案件或破壞天然資源的案件等,才真正對民眾有益,不要去管那些偷雞摸狗,偷竊強姦,毒品交通等芝麻綠豆案件,那是警察的直接職責,行政職官必須管理那些開礦炸山,建築水壩,敷設石油氣管等人民切身問題的案件,行政職官職責攸關可與人民溝通,才不會鬧得人民集會抗議,或動不動就遊行晉京上訪訴苦,這些問題行政職官較內行,而警察卻外行,不知如何下手。
      為泰黨前清萊府民意代表沙瑪‧喬米猜指出回審訊權力是治標不治本,府尹和縣長是貼近人民的父母官,盜賊如毛令警察人手不足,手忙腳亂,歸根究底是不是生活品質不好,貧窮起盜心,行政職官不要誤入歧途,要認真關切人民疾苦,積極為人民解決口腹饑寒問題,才是釜底抽薪的正確辦法。民主黨副黨魁,前檢察官尼披‧因他叻頌巴指出實際上重大案件行政職官可依法與警方一同審訊,後期已逐漸地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是否又要復古,擴大中央委派的行政職官權力,何況審訊職官專業性極高,外行人聯合審訊之時都一知半解,搭不上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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