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陆路运输厅关于2016年临时入境旅游或特殊案件外籍机动车管理规定、行驶证核发、申领条件以及有效期限通知
为使临时入境参加旅游或特殊案件的外籍机动车申请行驶许可证及相关事项有章可循,依据泰王国《1979年机动车法案》 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和《2014年机动车法案》(第17部)补充条例规定,陆路运输厅厅长正式公布《关于2016年临时入境旅游或其他事务外籍机动车管理规定、行驶许可证核发、申领条件以及有效限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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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通知在《政府公报》上刊登60天后生效。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机动车”,是指:
用于载运乘客的汽车,含驾驶者在内,座位数最多不超过九个,不包括中巴的小型汽车。
用于载运物品的汽车,含载重量在内,整车重量不得超过3500公斤。
所称“当地机动车”是指在与泰国边界相连接的国家注册登记的汽车和摩托车,频繁入出边境海关口岸办理事务,例如销售货物、接受医疗卫生和教育服务等。机动车入境后必须遵守泰国交通部陆路运输厅法规,仅在批准的行驶范围内行驶。
所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根据泰国《2008年旅游业务和导游人员法案》,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国际或普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根据本通知规定,所有参加旅游或特殊案件机动车,若在外国注册登记,未与泰国政府签署相关协议,或已签署协议但缺乏具体明确规定,必须办理临时入境行驶许可及相关事项。
以下几种外籍机动车除外:
根据泰国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进口机动车。
机动车所注册登记的国家与泰国签订公路运输协议的,如马来西亚、新加坡、老挝。
当地机动车。
第四条:
外国机动车入境必须向泰国陆路运输厅设在边境各府的办公室申请入境许可,提前10个工作日。
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和驾驶人护照复印件,有效期6个月以上,若申请人国籍不是免签证国家,未签订免签证协议,必须有申请泰国签证。
申请人驾驶证,有效期6个月以上,属于非英文表述的,应当提交泰文或英文翻译文本,并由驾驶人本国公证机关出具证明。临时机动车行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
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非英文表述的,应当是提交泰文或英文翻译文本,并由机动车所有人本国公证机关出具证明。纳税期限不少于入境时期限。必须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至少一张,明显看见车身类型、颜色、号牌等。
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必须提供文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允许申请人使用自己的车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当提交泰文或英文翻译文本。
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根据泰国《1992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00铢以上,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000铢以上,保险期限不少于入境期限。
入境相关证件,例如住宿地址、入境有效期、入境出境口岸、入境出境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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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入境行驶许可证申请,应当由旅行社业务经营人办理,填写申请书,并提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及以下附加材料。
包括:
旅行社业务及经营人的身份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注册时间不超过6个月。
旅行社业务经营人无法亲自办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交授权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旅行社营业许可证复印件,根据2008年《旅游业务和导游法案》规定。
第六条:
受理和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本通知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
申请人或驾驶人从未违反本通知第十一条规定,除非违法行为已超过1年,从发生之日起。
旅行社业务经营人从未违反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除非违法行为已超过1年,从发生之日起。
向入境地海关口岸申请临时入境手续,准予机动车在所管辖区域内行驶。
第七条:
经注册员审查,符合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后,准予机动车在行驶范围内行驶,但不超过30天,收取申请临时行驶许可证手续费,并核发机动车行驶标志,有效期限一个历年不超过60天。
机动车行驶证标志模样附在本通知后面。
第八条:
驾驶人未有泰国承认的驾驶证,在入境第一天旅行社业务经营人应当带领驾驶人到泰国交通部设在边境各府的运输办公室申请临时驾驶证。
第九条: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机动车无法在有效期限内离境,旅行社业务经营人应当说明理由,向注册员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交本通知第四条第(5)项规定材料,注册员可按照审查标准,同意延长期限,但不超过30天。
第十条:
驾驶人或申请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驾驶人持有泰国承认的驾驶证。
将机动车行驶标志贴于车前挡风玻璃明显处。
在行驶标志指定范围内行驶,驾驶的机动车必须与准驾车型相符。
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其泰文或英文翻译本放在车上。
将本通知第四条第(5)项规定的机动车保险凭证放在车上。
由边境海边口岸入境,离境必须是同一口岸。
严格按照有效期限离境,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除外。
严格遵守《陆路运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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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驾驶人或申请人违反本通知第十条规定,依法接受泰国管理部门处理。并由注册员将违法行为记录在违法记录系统中。
第十二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人必须督促驾驶人或申请人严格遵守本通知第十条规定,当驾驶人或申请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旅行社业务经营人有责任依法接受泰国管理部门处理,注册员将旅行社业务经营人的罪名记录在违法记录系统中。
第十三条:
入境行驶许可证丢失或损坏时,应当由旅行社业务经营人向泰国陆路运输厅设在各府的办公室申请补办,并提交入境行驶许可证补办手续。注册人员将注册记录旅行社业务经营人证言作为证据。
第十四条:
机动车出境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及入境行驶许可证将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申请人经审批,领取入境行驶许可证,但因各种原因而未入境,一律不予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陆路运输厅有权依法准予本通知涉及的机动车回避其中一条规定或条件,另有权依法准予本通知未涉及的机动车入境。
申请人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陆路运输厅提出回避申请。审查过程中,陆路运输厅可要求申请人按照本通知任何一个条件执行,或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要求其他补充条件。
公布于2016年3月30日
(萨尼.婆罗翁)
泰国陆路运输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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